期限已過‧買主失聯 買屋欠錢可取消合約
賣了房子後,買方沒有在3+1個月期限內付清錢,按照合約將征收8%利息,如今買方積欠數千令吉利息該如何追討。
⊙盧先生說,他妹妹在森州汝來的一間屋子出售後,買方沒有在3+1個月期限內繳清錢,因此他們照規定征收對方8%的利息,即約5000令吉左右。
“我們聯絡對方的律師,對方律師卻告知買方仍然拖欠他律師費,當時處理售賣房屋事宜的代理人則不知犯下何事,目前身在牢獄。”
他指出,他多次上門尋找買方,但對方都不在家,如今整個過程拖了近一年,在這期間他也有替對方繳付地稅和水電費用。
他想知道在這個情況下,他能怎麼追回那筆款項?
★林若輝律師
所謂的3+1是買方需要在合約開始生效的3個月內繳清屋價,若不能屋主則延長多一個月供買方繳清,超出了這個期限,即是從第五個月開始,屋主將征收8%年利率,也有權取消合約。
在上述情況,因事主沒有講明屋價是否已經還清,假設屋價已還清,但未繳清利息,事主可以聘請律師追討。
若屋價仍未還清,屋主有權取消合約,並沒收10%的頭期款項,但需把剩余款項還給買方。
目前也不清楚事主是否已把屋子鑰匙交給買方,我建議事主攜帶買賣合同,咨詢律師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