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慎碰撞到別人車輛后付錢賠償,卻遭對方第二次索償。
⊙張先生早前駕駛時,不小心碰撞到別人的車輛,雙方到警局去談判。
他說,雖然雙方都有到警局報案,他也被罰款;雙方都同意了由他付600令吉修車費給對方作為賠償。
“沒想到,對方后來再聯絡我,說修車費超出了600令吉,要求我再補貼給他。”
張先生指出,雙方已經同意賠償金是600令吉,可是對方卻再向他索償,他認為這很不合理。
為此,他想知道,他是否能夠不理會對方的索償?
★林若輝律師
既然雙方都已經同意了這筆數目為賠償金,就代表對方已接受賠償和不再追究。
可是,對方事后再向張先生索償,這是不合理的,因此張先生可以不必理會對方再次索償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