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韦地:真医生假文青── 回望神话(下篇) | 中国报 China Press

林韦地:真医生假文青── 回望神话(下篇)

宇文正发表于2016年3月号《幼狮文艺》的〈专题的两难〉一文中提到:



“近几年〈联副〉遇到最严重的争议,则是所谓“神话事件”。原是一个讨论‘文学奖’的专题,邀约两岸四地作家(包括马来西亚)探讨这个议题。钟怡雯应约而写的〈神话不再〉中牵涉对于文学奖的机制、爱滋病治疗的认知、散文可否虚构等议题,引发一连串讨论。发生当时,我的确焦头烂额。文学奖操作的规范(如主办单位可不可以向作者求证他的隐私?),在争论中被完全漠视,而这是钟文中想探讨的初衷之一;散文虚构问题,是文学议题,我认为无标准答案,这个议题后来由黄锦树点火,在〈人间副刊〉又精彩引燃了一次;我更在意的是,对于爱滋病的认知问题,我的心态很坦然,有误解就面对,除了当时刊登多方意见,事后,长期关切──到去年‘世界爱滋病日’,再邀同志牧师欧阳文风撰写特稿。我想检验人的一贯性需要时间,检验一份刊物也如此。我有信心,也有耐性。但此事之后,是否影响〈联副〉的编辑方针、态度,而趋保守呢?我想没有。”

“神话事件”已过去三年余,如今回望,其中脉胳和细节或许可看得更清楚。

“文学奖操作的规范(如主办单位可不可以向作者求证他的隐私?)”,是需要被讨论的。若将法律视为道德参照,则现行台湾(中华民国)个资法第六条已明确指出:“有关病历、医疗、基因、性生活、健康检查及犯罪前科之个人资料,不得蒐集、处理或利用。”



因此,在未获社会充分授权下,文学奖主办单位可否向作者求证隐私,答案应是否定的。以“神话事件”为例,主办方一开始就不该打电话询问作者“你写的是不是真的”。

但个资法也提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三、当事人自行公开或其他已合法公开之个人资料。”值得争议的是,若将散文视为一真实文体,作者在散文内书写自己的隐私,是否可视为“当事人自行公开之个人资料”?

我想许多文学奖参赛者,到散文的创作者,乃至于社会公众,都不会有这样的认知。反之,若作者在散文内书写虚构之事,是否已构成诈欺和背信?文学场域之内会被批判,社会公众的认知恐怕是“有这么严重吗”。

散文真实性的要求,自有其文学源头,“自五四以来,惯例形成默契,抒情散文的体裁协约(虚构契约)是对虚构的拒绝,等同于自传契约”(黄锦树语),但在现实里,作为文本的读者,包括文学奖评审,必有其无法判别的真实性,或必需取得作者个人资料,才能以判别真实性的时候。以“神话事件”为例,除非我们看得到作者的病历和血液报告,我们根本无从判断〈毒药〉该文是真实或虚构,而我们没有权力,也不该向作者要求相关资讯。

林韦地–在新加坡当医生、“草根书室”董事,曾获花踪文学奖、大马中文部落格祭最佳艺文部落格奖。出版文集《在第一本书之前》、《不可一世》、《于是》、《两医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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