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3證人皆缺庭 被告獲釋不等於無罪 | 中國報 China Press

控方3證人皆缺庭 被告獲釋不等於無罪

張蘭嬌被控蓄意捅傷檳快捷通巴士司機,因控方証人沒出庭,獲法庭釋放,但不等于無罪。
張蘭嬌被控蓄意捅傷檳快捷通巴士司機,因控方証人沒出庭,獲法庭釋放,但不等于無罪。

(檳城10日訊)女菜農被控蓄意捅傷檳快捷通巴士司機案今日開庭續審時,因控方証人缺庭,推事烏瑪黛薇諭令被告張蘭嬌獲得釋放,但不等于無罪。



推事是在義務為被告辯護的國家法律援助基金會律師黃錦亮要求下,作出這項諭令。

推事說,此案發生在2014年,並已傳名3証人供証,案原訂今日續審,卻沒任何証人出庭,因此被告可獲得釋放,但不等于無罪。

不過,擁有醫藥証書証實患有慢性精神分裂症的被告張蘭嬌(49歲),還是一直獃在犯人欄裡,等候庭警將她押走。



事發后一直都有出庭,還曾經一度以4000令吉,將被告保釋出去的被告外甥,自從去年11月24日因3度無法帶被告依時出庭面審,要求法庭讓他退保獲批准后,即不再到來法庭。因此,目前還押在監獄的被告,今日並無家人出庭探望。

証人非首次沒出庭

黃錦亮律師是在主控官凱魯助理警監告知沒証人出庭后,向法庭指出,這是2014年的案件,被告這期間曾多次進出精神病院,而且案中証人沒出庭已非首次,為示公正,法庭因給予被告釋放。

推事結果諭令如上。

被告被控在2014年10月6日清晨6時50分,在一輛行駛于湖內壟尾路的快捷通巴士上,蓄意以刀子致傷巴士司機艾沙慕丁(28歲),觸犯刑事法典324條文。

被告不認罪,此罪最高可被判監3年或罰款或鞭笞,或其中任何兩項處罰。

被告是在去年9月及10月兩度缺庭后,10月12日被法庭發出逮捕令,案被展至11月21日,被告依然不出庭,直至遭警方上門扣捕后,直接被帶上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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