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謀殺控狀.擁毒罪成立 被告繳1500獲釋 | 中國報 China Press

撤謀殺控狀.擁毒罪成立 被告繳1500獲釋

駱志華企圖謀殺罪獲得不等于無罪釋放后,只需為非法擁毒罪繳交1500令吉罰款,馬上可恢復自由。
駱志華企圖謀殺罪獲得不等于無罪釋放后,只需為非法擁毒罪繳交1500令吉罰款,馬上可恢復自由。

壟尾茶室企圖謀殺案
(檳城10日訊)涉嫌在壟尾寶石花園一茶室開槍射傷一名華男臀部,被控企圖謀殺罪的客貨車司機,今日在控方申請下,獲地庭法官惹哈拉諭令釋放,但不等于無罪。



但被告駱志華(譯音,48歲)也面對非法擁毒及吸毒罪,他承認非法擁毒,被判罰款1500令吉或坐牢4個月替代,另一項吸毒罪則因醫藥報告証實其尿液中沒發現毒品成分,獲推事絲里柏查諭令無罪釋放。

因此,自去年12月3日被捕后,一直被還押的被告,在繳付1500令吉罰款后,馬上恢復自由。

被告在地庭面對的控狀是指他于2015年12月3日晚上8時30分,在檳壟尾寶石花園一間茶室,企圖謀殺許志倫(譯音,30歲),觸犯刑事法典307(1)條文。此罪最高刑罰是監20年,並可另加罰款。



求情輕判

但案提堂時,主控官惹拉尼副檢察司指出,他接獲上司指示,撤回控狀,釋放被告,但不等于無罪。

另一項控狀指他于同月4日下午2時,在崔耀才路與五條路交界處一酒店,非法擁有1克冰毒,觸犯危險毒品法令第12(2)條文,可在第12(3)下被定罪。

此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令吉或坐牢不超過5年,或兩者兼施 。

另一項控狀指他于同一天傍晚6時,在檳東北縣警局肅毒組驗尿時,被發現嗜毒,觸犯上述法令第15(1)條文。

此罪刑罰是罰款不超過5000令吉,或坐牢最高兩年兼兩年監視行為。

被告案發當天被捕,因首罪不准保釋,一直被還押監獄。

被告聘有凱魯與卡立律師出庭,並為他求情說,他已婚,還沒兒女,但需照顧年邁母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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