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屋已賣非欠債者財物 討債單位無權充公
若信用卡卡主已搬離原址,銀行追債單位能否前往卡主登記的舊地址充公財物?
⊙鄔先生拖欠8間銀行的債務,包括個人貸款和信用卡債務,累積總額達數万令吉。
他指出,目前已經還清其中2間銀行的債務,目前在攤還第三間銀行的債務,剩余5家則尚未攤還。
他說,早前接到自稱是代表銀行,向他追討債務的單位來電,對方更指會上門充公財物。
“根據對方讀出的地址,那是我的舊地址,該單位已經被前妻出售,我已經沒有住在該處。”
他說,儘管他已解釋沒有住在該處,但是討債單位並不相信他,仍指會上門充公財物。
“我是擔心連累新的屋主,如果銀行上門,確認我不住在該處,還有權力充公財物?”
★麥嘉強律師
當屋子不是鄔先生的資產,討債單位沒有權力充公不屬于他的財物。
一般上,拖欠總額3萬令吉以上,債主就可以起訴欠債者破產。
債主亦可申請庭令,查欠債者的銀行戶頭有沒有錢用來還債,或者上門充公財物。
不過上門充公程序比較複雜,因欠債者可以證明東西不屬于他,屆時銀行將沒權力充公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