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屋已卖非欠债者财物 讨债单位无权充公
若信用卡卡主已搬离原址,银行追债单位能否前往卡主登记的旧地址充公财物?
⊙邬先生拖欠8间银行的债务,包括个人贷款和信用卡债务,累积总额达数万令吉。
他指出,目前已经还清其中2间银行的债务,目前在摊还第三间银行的债务,剩余5家则尚未摊还。
他说,早前接到自称是代表银行,向他追讨债务的单位来电,对方更指会上门充公财物。
“根据对方读出的地址,那是我的旧地址,该单位已经被前妻出售,我已经没有住在该处。”
他说,尽管他已解释没有住在该处,但是讨债单位并不相信他,仍指会上门充公财物。
“我是担心连累新的屋主,如果银行上门,确认我不住在该处,还有权力充公财物?”
★麦嘉强律师
当屋子不是邬先生的资产,讨债单位没有权力充公不属于他的财物。
一般上,拖欠总额3万令吉以上,债主就可以起诉欠债者破产。
债主亦可申请庭令,查欠债者的银行户头有没有钱用来还债,或者上门充公财物。
不过上门充公程序比较复杂,因欠债者可以证明东西不属于他,届时银行将没权力充公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