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南12日訊)廢棄車輛車主和威省市議會大玩執法條例漏洞,這邊廂聽取警告,在24小時內把廢棄車輛移開,那邊廂,再把車泊在隔壁街。
威省市議會可以援引1976年溝渠及建築物法令46(1)(e)條文,向棄放車輛的車主發出警告信,限24小時內移開,否則將採取進一步行動,甚至面對500令吉的罰款。
但卻有車主和市議會玩“漏洞”,在接獲警告信后,24小時將車子移開,之后幾天又放在隔壁街的泊車位。
尋策對付走漏洞
上述情況在爪夷檳嶼園商業店屋區發生,威省市議員方美錸在上週二(3月8日)巡視時,已聯繫執法部門向兩輛廢車發出警告信。
方美錸和另一名市議員王育璇今日重返現場時,其中一輛普騰賽嘉還泊在原地,由于超過24小時沒有移開,執法人員馬上將車子拖走;另一輛則移到隔壁街,執法人員奈他不何。
方美錸說,他將針對“車主走漏洞”一事與市議會泊車小組研究,以找出對付車主的方案。
另外,王育璇說,廢車也常成為積水處,導致滋生蚊蟲釀蚊症事件,因此,她呼籲市議會官員正視此事。
她也認為,廢車占位有時也阻礙市議會進行清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