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供應法賦權官員執法
(吉隆坡17日訊)首相署部長拿督斯里阿都華希今日提呈2016年天然氣供應(修訂)法案,建議賦權天然氣供應委員會官員執行如警員般的調查工作,若查證調查對象有犯案嫌疑,則可攜同警員展開逮捕行動。
據修訂案,若委員會懷疑天然氣開採者、供應商、批發商、零售商等違反法令,或委員會發出的指示、通告及守則等,則可展開調查工作。
修訂案闡明,進口天然氣再氣化(regasification gas)、運輸天然氣、分銷、零售及使用天然氣,都必須要申請執照;部長及委員會主席可向申請執照者征收,被鑒定為適當的費用。
修訂案指出,任何持執照者違例和沒遵守標準,或者觸犯其他相關法令,如1999年消費人保護法令,將面對不超過50萬令吉的罰款懲罰,定罪后再違例則每天罰款1000令吉,或法庭認為適當的賠償。
建議設仲裁庭
修訂案指出,持天然氣再氣化、運輸、分銷執照者若違例,罰款則是100萬令吉,若判罪后依然違例則每天罰款1萬令吉,或法庭認為適當的賠償。
修訂法案建議成立天然氣競爭仲裁庭,以審理與天然氣相關的爭議。仲裁庭的判決若獲高庭批准,庭令將具同樣的司法執行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