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違反離婚協議,不允許孩子與母親見面。
⊙黃小姐說,她與前夫在3年前離婚,當時前夫是承諾,讓她每兩週見孩子一次,所以她才同意簽字離婚。
“孩子現在已14歲,前夫卻不讓孩子與我見面,已經有一個多月時間,我沒有見過孩子。”
她說,孩子最近也不斷發短訊給她,希望與她見面,然而前夫卻阻止。
★林若輝律師
事主可以找回當年離婚的庭令,搞清楚是否庭令中,有無規定事主前夫必須定時讓孩子與她見面,若有這條文,事主可以舉報其前夫藐視庭令。
另外,事主每一次求見孩子被拒,都應該前往備案,作為證據,還有她必須與孩子保持聯繫,並保存短訊來往,以便日後作為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