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欲獨自霸占聯名購買的房屋,該如何捍衛自己的權益?
⊙曾女士在十多年前與前夫聯名購買一間房屋,在兩人離婚后,房屋單位便由前夫的名義出租。
她指出,購買屋子的費用是兩人一同承擔,自屋子出租以來,租金都是前夫收取,她則分文未得。
她說,前夫透過妹妹聯絡上她,要求進行轉名程序,且不會給她任何錢。
“屋子是聯名購買,即兩人各有50%擁有權,但是他沒打算給我一半的售價,反而要我無條件把屋子讓給他。
她認為前夫的要求很過分和不合理,當她前往聯名的單位向租戶問起租賃情形,對方說是前夫出租屋子,所以租金只會交給他。
“我是屋子的半個擁有人,水電供的戶頭都是我的名字申請,我可以申請中斷水電,不讓租戶繼續出租屋子嗎?”
★麥嘉強律師
一般上,當一對夫妻離婚,律師應該討論到如何分配聯名的資產,我建議曾女士看回離婚程序的文件,看看當時的庭令。
如果庭令沒有提及如何處理,可坐下來談,如出售屋子后五五分賬,談不妥就委任律師,去法庭申請庭令把屋子賣掉,才平分屋子的售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