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蝶广场偷手机案 青年表罪成立须自辩
(吉隆坡18日讯)推事庭今日裁决,刘蝶广场偷手机的巫裔青年沙鲁安努亚表面罪名成立,被告需在4月12日至14日为自己辩护。
推事诺阿米娜都基于辩方无法挑起合理疑点,而做出上述判决,并告知被告可在3项辩护选项中,选出1个自辩方式,被告最后选择在犯人栏上自辩。
今年23岁的被告沙鲁安努亚于去年7月14日被带到吉隆坡推事庭面控,他被指于同年7月11日下午4时47分,在武吉免登刘蝶广场底楼的Techasia Boutique手机售卖店,偷走价值800令吉的黑色联想S860手机。
被告因此牴触刑事法典第380条文(建筑物内偷窃),一旦罪成,最高刑罚是监禁10年及罚款。
不过,他否认罪名,获准以3000令吉保外。
控方共传召10名证人供证;此案主控官为玛丽妮副检察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