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蝶廣場偷手機案 青年表罪成立須自辯
(吉隆坡18日訊)推事庭今日裁決,劉蝶廣場偷手機的巫裔青年沙魯安努亞表面罪名成立,被告需在4月12日至14日為自己辯護。
推事諾阿米娜都基于辯方無法挑起合理疑點,而做出上述判決,并告知被告可在3項辯護選項中,選出1個自辯方式,被告最后選擇在犯人欄上自辯。
今年23歲的被告沙魯安努亞于去年7月14日被帶到吉隆坡推事庭面控,他被指于同年7月11日下午4時47分,在武吉免登劉蝶廣場底樓的Techasia Boutique手機售賣店,偷走價值800令吉的黑色聯想S860手機。
被告因此牴觸刑事法典第380條文(建築物內偷竊),一旦罪成,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及罰款。
不過,他否認罪名,獲准以3000令吉保外。
控方共傳召10名證人供證;此案主控官為瑪麗妮副檢察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