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接230宗投報 性騷擾案例激增
(布城19日訊)性騷擾案例激增,從2014年的190宗增至2015年的230宗,且相信這僅是冰山一角!
婦女、家庭及社會發展部輔導組主任拉惹卡瑪麗亞接受《每日新聞》訪訪指出,未投報的受害者是基於恥辱感或不知道自己是受害者,而未向有關當局投報。
她指出,該部共專設3個投報管道,即Mywanita.gov.my、talian kasih 15999及一站式服務中心,以上數據即從有關管道與警方紀錄所得。
她說,其中案例是發生在公共與私人辦公室,另一小部分發生在公共交通具上;大部分的辦公室與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生的案例,受害者與施害者是相識的。
此外,拉惹卡瑪麗亞說,在我國,女性對性騷擾普遍上抱有恥辱感或輕視,這導致她們權利沒受保護,更嚴重的是,性侵因此發生。
缺乏有力證據
對於不願投報因素,她透露,其中包括擔心受到輕視、自責、失去朋友及缺乏有力證據。
“最重要的是,投報後誰會願意支持她們?”
她說,施害者是堅信受害者事後不敢投報,進而對她們下手,因受害者皆具軟弱與不敢反抗的性格。
拉惹卡瑪麗亞進一步說明,所有性騷擾者有著操控性人格,即有光鮮外表且已婚,因這讓他們輕而易舉地否認罪行。
“在個別案例中,也有男性淪為性騷擾的受害者,因他們看見同事紮頭髮、舔嘴唇及拉扯褲子。”
《職場性騷擾防治準則》:性騷擾的形式可包括口語、非口語、肢體語言、視覺上、心理或生理上
1. 被拍
2. 被吻
3. 被擁抱
4. 被捏
5. 身體隱秘部位被觸碰
6. 接到性愛內容電話
7. 被猥褻凝視或瞥見
8. 收到性愛內容信件
9. 被口語或生理上強迫,進行性行為
10. 被給予性暗示
11. 被含有身體部位與性含意的言詞責備
12. 面對含性意識的言詞或物品
13. 聽見色情談話
14. 以猥褻性話語開玩笑
15. 性比喻
16. 不自然的近距離站與坐
17. 被以接受性邀約作為禮物、工作表現評分及升職的承諾
18. 甜言蜜語
19. 因女性性別而獲特別待遇
20. 被強迫接受社交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