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大膽啊! 椰水檔前 警員被控收賄500不認罪

光天化日下在賣椰水攤位收取賄賂被控,巫裔警員否認2項總額500令吉的受賄檢控,地庭法官諭令被告以6000令吉保外,並擇定4月21日過堂。

被告羅斯林(52歲)被控于2014年5月14日下午2時30分至4時30分之間,在紅毛丹大路的大馬郵政公司辦事處前的椰水攤位,以警員身分,2度收取一名巫裔婦女400及100令吉賄賂,作為不執行本身原則的行動。

此舉觸犯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694法令)第16(a)(B)及第17(a)條文,2項控罪都在相同法令第24(1)條文下被定罪。

一旦罪成,被告可被判不超過20年監禁,或不少過賄金5倍數額的罰款,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被告出庭聆訊後發現有媒體採訪,離開時以手帕蓋在臉上,由庭警押離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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