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1日訊)聯邦法院前首席大法官敦查基指出,2名法院前首席大法官已說明,聯邦憲法清楚闡明,總檢察長賦權處理罪案事項及他做出的決定,不受司法檢討。
他引述2名法院前首席大法官,即敦莫哈末蘇菲安及敦莫哈末沙烈,審理的2宗刑事訴訟判決為例。
“馬新社”引述查基談話指出,莫哈末蘇菲安法官在1974年審理隆沙末對控方的訴訟,已表明法庭不能強迫總檢察長展開他認為沒有必要的檢控,或是他已決定不必繼續的檢控。
查基也指出,1986年莫哈末沙烈法官審理控方對再努丁的訴訟中,提及憲法賦予總檢察長“特權”處理刑事罪事項的發展及監督,以及總檢察長的決定不受司法檢討。
他續說,非政府組織提出的任何檢討行動,強行要求總檢察長辭職,這在法律上是不能成立,因為總檢察長是由國家元首經首相咨詢下所受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