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椰水摊位收取贿赂被控 警员不认罪6千保外 | 中国报 China Press

卖椰水摊位收取贿赂被控 警员不认罪6千保外

被告罗斯林(中)离开法庭时以手帕遮脸,双手被套上手铐由庭警押离法庭。
被告罗斯林(中)离开法庭时以手帕遮脸,双手被套上手铐由庭警押离法庭。

(怡保21日讯)光天化日下在卖椰水摊位收取贿赂被控,巫裔警员否认2项总额500令吉的受贿检控,地庭法官谕令被告以6000令吉保外,并择定4月21日过堂。



被告罗斯林(52岁)被控于2014年5月14日下午2时30分至4时30分之间,在红毛丹大路的大马邮政公司办事处前的椰水摊位,以警员身分,2度收取一名巫裔妇女400及100令吉贿赂,作为不执行本身原则的行动,并触犯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694法令)第16(a)(B)及第17(a)条文,2项控罪都在相同法令第24(1)条文下被定罪。

负责检控的反贪委员会主控官努鲁瓦华希达向地庭法官要求,以每项提控5000令吉及1名担保人让被告保外,被告律师兰吉星以被告有妻儿及家庭负担,而且妻子是家庭主妇无收入,希望将保释金减低至被告可负担数额。

地庭法官英特拉尼赫鲁最后批准被告以每项控罪各以3000令吉,总共6000令吉及1名担保人保释候审条件。



面对2控状

警员罗斯林(52岁,来自巴占)分别面对2项控状,首项控状指他于2014年5月14日下午2时30分至4时30分之间,在乌鲁近打区红毛丹街场大路,大马邮政公司办事处前的椰水摊位,以二划伍长的警员及身为公务人员的身分,收取一名巫裔妇女400令吉,作为不执行本身原则及采取行动对付被其逮捕,准备押往红毛丹警局的巫裔嫌犯阿兹鲁哈菲斯的酬劳。

次项控状也指被告在同日期、时间、地点及身分,收取上述巫裔妇女100令吉作为不采取行动的酬劳,并触犯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694正法令)第16(a)(B)及第17(a)条文,在相同法令第24(1)条文下被定罪。

被告一旦罪成,可被判不超过20年监禁,或不少过贿金5倍数额的罚款,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被告出庭聆讯后发现有媒体采访,离开时以手帕盖在脸上,由庭警押离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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