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椰水攤位收取賄賂被控 警員不認罪6千保外

被告羅斯林(中)離開法庭時以手帕遮臉,雙手被套上手銬由庭警押離法庭。


(怡保21日訊)光天化日下在賣椰水攤位收取賄賂被控,巫裔警員否認2項總額500令吉的受賄檢控,地庭法官諭令被告以6000令吉保外,並擇定4月21日過堂。

被告羅斯林(52歲)被控于2014年5月14日下午2時30分至4時30分之間,在紅毛丹大路的大馬郵政公司辦事處前的椰水攤位,以警員身分,2度收取一名巫裔婦女400及100令吉賄賂,作為不執行本身原則的行動,並觸犯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694法令)第16(a)(B)及第17(a)條文,2項控罪都在相同法令第24(1)條文下被定罪。

負責檢控的反貪委員會主控官努魯瓦華希達向地庭法官要求,以每項提控5000令吉及1名擔保人讓被告保外,被告律師蘭吉星以被告有妻兒及家庭負擔,而且妻子是家庭主婦無收入,希望將保釋金減低至被告可負擔數額。

地庭法官英特拉尼赫魯最后批准被告以每項控罪各以3000令吉,總共6000令吉及1名擔保人保釋候審條件。

面對2控狀

警員羅斯林(52歲,來自巴占)分別面對2項控狀,首項控狀指他于2014年5月14日下午2時30分至4時30分之間,在烏魯近打區紅毛丹街場大路,大馬郵政公司辦事處前的椰水攤位,以二劃伍長的警員及身為公務人員的身分,收取一名巫裔婦女400令吉,作為不執行本身原則及採取行動對付被其逮捕,準備押往紅毛丹警局的巫裔嫌犯阿茲魯哈菲斯的酬勞。

次項控狀也指被告在同日期、時間、地點及身分,收取上述巫裔婦女100令吉作為不採取行動的酬勞,並觸犯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694正法令)第16(a)(B)及第17(a)條文,在相同法令第24(1)條文下被定罪。

被告一旦罪成,可被判不超過20年監禁,或不少過賄金5倍數額的罰款,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被告出庭聆訊后發現有媒體採訪,離開時以手帕蓋在臉上,由庭警押離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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