謀殺友人證據不足 2青年逃過絞刑

(吉隆坡24日訊)早前被控謀殺友人的2名青年,今日因控方表面證據不足,逃過絞刑。

高庭法官拿督莫阿茲曼在主控官,無法對2名被告提出謀殺罪行的證據下,做出上述裁決。

“主控官必須提出數項證明,包括兩名被告致死友人的行為、受傷如何導致死者死亡,和2名被告犯下謀殺重罪的共同意圖等。”

莫阿茲曼指出,法庭無法找到直接或間接證據,因此宣布表明證據不成立,2名被告在無需在自辯下獲釋。

2名被告分別為商人拉畢詹德蘭(30歲)及自僱人士的史提芬(26歲),他們被控于2014年3月17日,在位于敦善班丹路的一家酒店致死28歲的勞工慕坤丹;此舉抵觸刑事法典第302條文,一旦罪名成立,唯一刑罰是死刑。

案件于2014年11月26日被帶上庭,控方共傳召21名證人;主控官是諾拉茲林副檢察司,2名被告的代表律師則是瑟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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