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抢金店 借枪杀人警长死刑
(怡保25日讯)前肃毒组首席警长因与人合伙抢金店,其同伴用其警枪打死一名职员,今日被高庭判决,允许其警枪用作打劫和杀人,在军火法令下被判罪成,判处死刑!
尽管开枪杀死金店职员的是被告同党(已故),但被告因无法提出任何证据,证明他当时无法阻止悲剧发生,因此法官判处他死刑。
高庭法官下判时说,基于证据确凿,裁决被告莫哈末彼得道菲(49岁,霹雳警方肃毒组前首席警长)在1971年军火法令(增刑)的交替控状下,判被告死刑。
被告被控于2009年9月16日下午3时30分至5时10分之间,与同党纳贞德南(38岁)抢劫怡保休罗街1间金店。
这名同党蓄意开枪击毙曾繁基(47岁),触犯军火法令(增刑)3A条文。
高庭法官拿督三苏丁下判时说,控方呈堂的手枪、子弹及警方起获的金饰证物、被告口供、证人口供及弹道等化验报告,皆证明被告涉及持枪行劫。
他说,被告也无法挑起控方疑点及口供前后矛盾。
他认为,被告之前被控谋杀的案件应改控为军火罪,并同意控方修改控状至交替的军火控状。
“被告因涉嫌持枪行劫,从谋杀罪改为持枪行劫罪,并在1971年军火法令(增刑)3A条文下被控及定罪。
将提出上诉
“基于控方提呈的解剖报告及弹道化验报告,发现死者身上的弹头,与现场寻获的弹壳是从同一把枪所发射,而且枪械属于被告所有,被告也无法证明击毙死者的手枪,是已故同党纳贞德南拥有。”
另一方面,被告代表律师拿督拿能星表明,将代表其当事人提出上诉。
被告另两名代表律师是阿斯维德科及莫哈末法罕;主控官是哈里斯翁。
被告与证人供词出入
三苏丁指出,被告在法庭的不在场供证,与证人供词有很大出入,包括事发时,乘回家的车辆款式也不同。
“而且,证人与被告拥有亲属关系,口供有偏袒之嫌,无法支持被告的供词。”
他说,警方也在被告位于九洞美露住家的本田思域轿车,发现劫案赃物,法庭审讯也发现被告口供与3名供证的亲人,包括妻子、妻子的女亲人及母亲口供有出入。
法官说,被告指在事发时,傍晚6时30分至6时45分在安顺餐厅,享用开斋宴后,于7时40分前往医院探病,但其他2项证人的口供则指被告先去探病,并在医院开斋,当时被告是单独到医院,妻子留在车内。”
胞姐索偿.被告上诉
家属拒置评免干扰司法
独家报导:陈光前
在任职金店被枪杀的雇员曾繁基家人,为免影响被告上诉及胞姐入禀地庭索偿的判决,拒绝对高庭今日判被告死刑的裁决置评。
这名不愿披露姓名的妻姨,也是金店职员,她今午受询时说,已故姐夫曾繁基(当年43岁)是她的二姐夫兼同事,在金店当接待员。
她说,被告莫哈末彼得道菲(49岁)也是其金店的客户,曾数度光顾,并称是受人所托到店内出售各种金饰,二姐夫与对方熟络,知道他是警员,但不清楚警阶,因为对方身分证明是警员身分证。
她指其姐夫之前曾从事建筑业,为人文静,无烟、酒、色及赌等不良嗜好。
“目前,胞姐正入禀高庭申请索偿,而且被告已准备针对死刑裁决提出上诉,案件尚在司法程序,为免干扰司法公正,我不想多说。”
曾脱售金饰
受询及事发当年的情景时,她记得事发于2009年9月16日下午约4时,她已下班,姐夫在金店五脚基处招徕生意,店内尚有1名巫裔员工。
“当天下午4时后,员工来电通知我姐夫卧在血泊中,我立即回店里了解,并将姐夫送往苏丹后拜浓医院急救。”
她说,金店于2005年开业,姐夫2008年才在金店任职,她本身则从开业工作至现今,工作长达11年,她、姐夫及其他同事平时会在隔一条街的金店总行忙完后,才到案发现场工作,两边跑。
新闻背景
2匪闯金店击毙金商
华裔金商曾繁基(47岁)在2009年9月16日,被闯入店内打劫的2名匪徒开鎗击毙后,其妻女于2014年9月29日入禀怡保地庭,起诉涉嫌杀害其丈夫的首席警长、霹州前总警长拿督祖基菲及大马政府,并索赔家用损失。
此案当天在怡保地庭审讯,死者遗孀梁素清(47岁)与女儿曾敏慧(15岁),在诉状中将首席警长莫哈末彼得道菲、霹州前总警长拿督祖基菲及大马政府,列为答辩人。其中,第1答辩人是全职警方人员,属于第2与第3答辩人的属下。
起诉人的代表律师为古拉,起诉人当时指死者生前每月给予1000令吉家用,用在缴交水电费、女儿学费、保险及汽车燃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