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搶金店 借槍殺人警長死刑 | 中國報 China Press

合夥搶金店 借槍殺人警長死刑

被告莫哈末彼得道菲聞判后,臉帶微笑被庭警押離法庭。
被告莫哈末彼得道菲聞判后,臉帶微笑被庭警押離法庭。

(怡保25日訊)前肅毒組首席警長因與人合伙搶金店,其同伴用其警槍打死一名職員,今日被高庭判決,允許其警槍用作打劫和殺人,在軍火法令下被判罪成,判處死刑!



盡管開槍殺死金店職員的是被告同黨(已故),但被告因無法提出任何證據,證明他當時無法阻止悲劇發生,因此法官判處他死刑。

高庭法官下判時說,基于證據確鑿,裁決被告莫哈末彼得道菲(49歲,霹靂警方肅毒組前首席警長)在1971年軍火法令(增刑)的交替控狀下,判被告死刑。

被告被控于2009年9月16日下午3時30分至5時10分之間,與同黨納貞德南(38歲)搶劫怡保休羅街1間金店。



這名同黨蓄意開槍擊斃曾繁基(47歲),觸犯軍火法令(增刑)3A條文。

高庭法官拿督三蘇丁下判時說,控方呈堂的手槍、子彈及警方起獲的金飾證物、被告口供、證人口供及彈道等化驗報告,皆證明被告涉及持槍行劫。

他說,被告也無法挑起控方疑點及口供前后矛盾。

他認為,被告之前被控謀殺的案件應改控為軍火罪,並同意控方修改控狀至交替的軍火控狀。

“被告因涉嫌持槍行劫,從謀殺罪改為持槍行劫罪,並在1971年軍火法令(增刑)3A條文下被控及定罪。

將提出上訴

“基于控方提呈的解剖報告及彈道化驗報告,發現死者身上的彈頭,與現場尋獲的彈殼是從同一把槍所發射,而且槍械屬于被告所有,被告也無法證明擊斃死者的手槍,是已故同黨納貞德南擁有。”

另一方面,被告代表律師拿督拿能星表明,將代表其當事人提出上訴。

被告另兩名代表律師是阿斯維德科及莫哈末法罕;主控官是哈里斯翁。

被告與證人供詞出入

三蘇丁指出,被告在法庭的不在場供證,與證人供詞有很大出入,包括事發時,乘回家的車輛款式也不同。

“而且,證人與被告擁有親屬關係,口供有偏袒之嫌,無法支持被告的供詞。”

他說,警方也在被告位于九洞美露住家的本田思域轎車,發現劫案贓物,法庭審訊也發現被告口供與3名供證的親人,包括妻子、妻子的女親人及母親口供有出入。

法官說,被告指在事發時,傍晚6時30分至6時45分在安順餐廳,享用開齋宴後,于7時40分前往醫院探病,但其他2項證人的口供則指被告先去探病,並在醫院開齋,當時被告是單獨到醫院,妻子留在車內。”

胞姐索償.被告上訴
家屬拒置評免干擾司法

獨家報導:陳光前

在任職金店被槍殺的雇員曾繁基家人,為免影響被告上訴及胞姐入稟地庭索償的判決,拒絕對高庭今日判被告死刑的裁決置評。

這名不願披露姓名的妻姨,也是金店職員,她今午受詢時說,已故姐夫曾繁基(當年43歲)是她的二姐夫兼同事,在金店當接待員。

她說,被告莫哈末彼得道菲(49歲)也是其金店的客戶,曾數度光顧,並稱是受人所託到店內出售各種金飾,二姐夫與對方熟絡,知道他是警員,但不清楚警階,因為對方身分證明是警員身分證。

她指其姐夫之前曾從事建築業,為人文靜,無煙、酒、色及賭等不良嗜好。

“目前,胞姐正入稟高庭申請索償,而且被告已準備針對死刑裁決提出上訴,案件尚在司法程序,為免干擾司法公正,我不想多說。”

曾脫售金飾

受詢及事發當年的情景時,她記得事發于2009年9月16日下午約4時,她已下班,姐夫在金店五腳基處招徠生意,店內尚有1名巫裔員工。

“當天下午4時后,員工來電通知我姐夫臥在血泊中,我立即回店里瞭解,並將姐夫送往蘇丹后拜濃醫院急救。”

她說,金店于2005年開業,姐夫2008年才在金店任職,她本身則從開業工作至現今,工作長達11年,她、姐夫及其他同事平時會在隔一條街的金店總行忙完后,才到案發現場工作,兩邊跑。

新聞背景
2匪闖金店擊斃金商

華裔金商曾繁基(47歲)在2009年9月16日,被闖入店內打劫的2名匪徒開鎗擊斃后,其妻女于2014年9月29日入稟怡保地庭,起訴涉嫌殺害其丈夫的首席警長、霹州前總警長拿督祖基菲及大馬政府,並索賠家用損失。

此案當天在怡保地庭審訊,死者遺孀梁素清(47歲)與女兒曾敏慧(15歲),在訴狀中將首席警長莫哈末彼得道菲、霹州前總警長拿督祖基菲及大馬政府,列為答辯人。其中,第1答辯人是全職警方人員,屬于第2與第3答辯人的屬下。

起訴人的代表律師為古拉,起訴人當時指死者生前每月給予1000令吉家用,用在繳交水電費、女兒學費、保險及汽車燃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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