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鑑定是否造假 從簽名聲明內容判斷
報導:陳佩欣
(檳城26日訊)執業律師林子輝指出,法定聲明是否造假,可從兩個層面來看,一是簽名是否造假,或法定聲明內容是否造假。
他說,若要發表法定聲明,是要根據1960年法定聲明法令(1960 statutory declaration act)在宣誓官面前簽署,有關法定聲明才算是有法律效應。
他今日接受《中國報》電訪時,這麼說。
他說,法定聲明內容可分為真實的數據(facts)及意見(opinion),若要鑑定法定聲明是否造假,可從真實數據來看,判斷內容是否有造假,數據是否有誤。
“至於意見則是屬個人的看法,就像彭麗君指她沒看市價,而是以低價售屋給首長而感到驕傲之類的說詞,這是她個人的看法,因此並不能鑑定真偽。”
他說,彭麗君在法定聲明指與標得山竹園地段的吉隆坡國際牙科中心有限公司並沒有關係,這並不存在欺騙成分,因彭氏確實與該公司沒有任何關係。
“雖沒有欺騙成分,但彭麗君卻沒有把話說完,她沒有說的是,她是否與該公司的其他相關或子公司有關係。”
他強調,法定聲明由誰唸出,並不重要,重要的是法定聲明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