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鑒定真偽不容易 造假屬刑事罪或坐牢
獨家報導:和碧君
(吉隆坡26日訊)執業律師認為,法定聲明內容造假屬於刑事罪,宣誓人會面對牢獄之災,但要鑒定法定聲明內容真偽,會是大費周章。
執業律師陳思源透露,要證明法定聲明內容是否造假,並不容易;但如果證明到法定聲明內容是捏造的,宣誓人將觸犯刑事罪,並會面對監禁刑罰。
他說,捏造法定聲明內容,猶如報假案,宣誓人必須為本身行為負起法律責任,但宣誓官或律師不必承擔責任。
陳思源接受《中國報》訪問時,針對警方針對檳州首長林冠英私邸賣主彭麗君的法定聲明內容有造假之嫌,展開調查的事件,發表上述談話。
警方做法具政治動機
“要證明法定聲明內容是否捏造,有難度。法定聲明是根據某些事實作出的,例如宣誓於某年某月某日,曾在某個地方出現;若要證明內容是假的,調查單位就必須查證宣誓人,是否確實曾在相關的日期與地點出現。”
他說,律師或宣誓官是憑宣誓人的身分證與護照監誓,證明宣誓人作出相關宣誓,因此,如果宣誓人捏造法定聲明內容, 監誓人不必負起法律責任。
至於警方調查彭麗君的法定聲明內容,陳思源認為,警方這個做法具政治動機。
“我看不到有甚麼理由,警方、檢察單位要大陣仗調查。雙方都同意房屋買賣,警方沒有必要小題大作,以有色眼光去調查。警方是認為法定聲明的內容有問題,開檔尋找犯罪證據,而不是因為掌握表面犯罪證據,展開調查工作,這無法令人信服。”
吳健南:宣誓人須為內容負責
吳健南律師指出,宣誓人必須為法定聲明內容負起責任,監誓的律師或宣誓官不為宣誓內容負責。
“所謂法定聲定造假,指的是捏造文件,當事人沒有在宣誓官面前宣誓、簽名,這是技術造假;一般上,律師或宣誓官要當事人出示身分證,並當面簽署文件,但不理會內容是真或是假,調查責任不在他們。”
吳健南也是馬青法律局主任,他接受《中國報》訪問時,以公眾向報案為例,說明律師與宣誓官在簽署法定聲明程序中的角色。
“以報案為例,警察是為報案人記錄,至於報案人是不是報假案,需要查證,如果證實有欺騙成分,屬於報假案。”
他說,要鑒定法定聲明是否造假,當局必須比較其他人的口供與文件等等,確定是否有出入,並由法庭裁決宣誓人是否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