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美玲是否表罪成立 地庭下月14日裁决
(吉隆坡28日讯)地庭择定4月14日裁决,“性爱2人组”女主角李美玲在“邀请穆斯林吃肉骨茶庆祝开斋”一案中,是否表罪成立。
控辩双方今日完成结案陈,早前被告代表律师张裕田在陈词时再三强调,有关在面子书发布的吃肉骨茶庆开斋照片,是来自被告陈杰毅的三星手提电脑。
“有关面子书账户也属于陈杰毅。”
他指出,控方并没有清楚的证据证明李美玲与陈杰毅“共谋”。
主控官旺沙鲁丁副检察司陈词时引述1950年证据法令第77条文,他指出,控方第9名证人的分析结果清楚显示,在面子书上发布有关照片及煽动性词语时,李美玲与陈杰毅是在一起的。
数据分析师供证可靠
他指出,在上述三星手提电脑中,也发现多张李美玲与陈杰毅的合照,包括在面子书上引发风波的照片。
他续说,在手提电脑中也发现了李美玲与陈杰毅两人的道歉影片。
“因此,第9名证人,即数据分析师的供证及数据是可靠的,辩方律师没有任何理由挑战他。”
法官阿都拉希聆听双方陈词后,最终择定4月14日裁决被告是否表罪成立。
控状指被告陈杰毅与李美玲于2013年7月12日早上约9时,上载肉骨茶贺开斋的煽动性照片,照片上也置放清真认证标志(logo halal),因而抵触1948年煽动法令(第15法令)4(1)(c)条文,可在相同法令第4(1)条文下治罪,与刑事法典第34条文同读。
一旦罪成,初犯可被判罚款最高5000令吉或监禁最高3年,或两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