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澄清假释混淆 基尔行为良好减刑4月
(吉隆坡30日讯)内政部秘书长拿督斯里阿威指出,假释局于昨日批准雪州前大臣基尔多益的假释申请,让他提早2个月获得假释,其服刑期将于5月29日结束。
他说,基尔已经在加影监狱服刑6个月,根据监狱服刑制度,若囚犯在服刑期间行为良好,可获轻减三分之一服刑期。
他指出,基尔原本服刑期是12个月,从2015年9月29日至2016年9月28日,然而他获得监狱局减轻4个月(三分之一)服刑期,使其服刑期缩短至8个月,提前至2016年5月29日结束。
阿威今日发表文告说,澄清公众对基尔获批准假释,所引起的混淆。
他说,基尔受到1995年监狱法令第46H(3)条文的约束,他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在指定的时间,向巴生县假释官报到;
2.住在假释令所注明的地址;
3.遵守假释官指示,参与康复计划;
4.未经假释官批准下,不能离开有关县区;
5.不能离开大马;
阿威说,假释制度自2008年起在全国实施,提供囚犯机会提早适应社会环境。
“假释计划于2008年7月26日推行,首批获假释囚犯共64人。截至2016年3月14日,共有1万2550名囚犯完成假释。”
他说,服刑期至少一年,才能申请假释,除了触犯以下罪行:
1.刑事法典第121条:向国家元首、统治者或州元首宣战;
2.刑事法典第194条:编造假证据,意图使他人被定死刑罪;
3.刑事法典第304条(A):谋杀;
4.刑事法典第376条:强奸;
5.刑事法典第376B、377B和377C条:违反自然性行为。
律师:服刑期三分之一
囚犯有权申请假释
独家报导:陈思远
资深律师杨映波指出,根据目前大马的假释制度,囚犯可以申请的假释期限,是服刑期的三分之一。
他指出,囚犯必须先在监狱内服刑,后才可申请假释。
他说,获假释的囚犯,并不代表他能完全自由,仍必须接受假释官的监督,以及定时向假释官报到,也不能离开我国。
杨映波针对雪州前大臣基尔多益昨日获假释局批准假释申请一事,受《中国报》询问时这么说。
换句话说,若一名囚犯行为良好,获得监狱局减轻刑期,同时又获批准假释,那他真正需要坐牢的时间,等于法庭宣判监禁期限的三分之一。
举例:一名囚犯被判入狱9年,由于行为良好,获监狱局减轻三分之一的服刑期,由9年减至6年,他在监狱内服刑3年后申请假释,以便在狱外继续服刑其余3年。尽管法庭宣判这名犯人监禁9年,他真正坐牢的时间为3年。
根据法律界人士指出,申请假释也必须符合一些条件,囚犯的服刑期必须至少1年或以上。而且,重刑犯不能申请假释,例如犯下谋杀、强奸、违反自然性行为和向国家元首宣战罪行的囚犯。
假释制度主要目的是让囚犯提早适应社会环境和狱外生活,同时能够寻找工作,以便囚犯在日后真正获得由自后,能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