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澄清假釋混淆 基爾行為良好減刑4月 | 中國報 China Press

內政部澄清假釋混淆 基爾行為良好減刑4月

週二獲假釋的基爾多益(右2),與家人和友人一起祈禱。
週二獲假釋的基爾多益(右2),與家人和友人一起祈禱。

(吉隆坡30日訊)內政部秘書長拿督斯里阿威指出,假釋局于昨日批准雪州前大臣基爾多益的假釋申請,讓他提早2個月獲得假釋,其服刑期將于5月29日結束。



他說,基爾已經在加影監獄服刑6個月,根據監獄服刑制度,若囚犯在服刑期間行為良好,可獲輕減三分之一服刑期。

他指出,基爾原本服刑期是12個月,從2015年9月29日至2016年9月28日,然而他獲得監獄局減輕4個月(三分之一)服刑期,使其服刑期縮短至8個月,提前至2016年5月29日結束。

阿威今日發表文告說,澄清公眾對基爾獲批准假釋,所引起的混淆。



他說,基爾受到1995年監獄法令第46H(3)條文的約束,他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在指定的時間,向巴生縣假釋官報到;

2.住在假釋令所註明的地址;

3.遵守假釋官指示,參與康復計劃;

4.未經假釋官批准下,不能離開有關縣區;

5.不能離開大馬;

阿威說,假釋制度自2008年起在全國實施,提供囚犯機會提早適應社會環境。

“假釋計劃于2008年7月26日推行,首批獲假釋囚犯共64人。截至2016年3月14日,共有1萬2550名囚犯完成假釋。”

他說,服刑期至少一年,才能申請假釋,除了觸犯以下罪行:

1.刑事法典第121條:向國家元首、統治者或州元首宣戰;

2.刑事法典第194條:編造假證據,意圖使他人被定死刑罪;

3.刑事法典第304條(A):謀殺;

4.刑事法典第376條:強姦;

5.刑事法典第376B、377B和377C條:違反自然性行為。

律師:服刑期三分之一
囚犯有權申請假釋

獨家報導:陳思遠

資深律師楊映波指出,根據目前大馬的假釋制度,囚犯可以申請的假釋期限,是服刑期的三分之一。

他指出,囚犯必須先在監獄內服刑,后才可申請假釋。

他說,獲假釋的囚犯,並不代表他能完全自由,仍必須接受假釋官的監督,以及定時向假釋官報到,也不能離開我國。

楊映波針對雪州前大臣基爾多益昨日獲假釋局批准假釋申請一事,受《中國報》詢問時這么說。

換句話說,若一名囚犯行為良好,獲得監獄局減輕刑期,同時又獲批准假釋,那他真正需要坐牢的時間,等于法庭宣判監禁期限的三分之一。

舉例:一名囚犯被判入獄9年,由于行為良好,獲監獄局減輕三分之一的服刑期,由9年減至6年,他在監獄內服刑3年后申請假釋,以便在獄外繼續服刑其余3年。儘管法庭宣判這名犯人監禁9年,他真正坐牢的時間為3年。

根據法律界人士指出,申請假釋也必須符合一些條件,囚犯的服刑期必須至少1年或以上。而且,重刑犯不能申請假釋,例如犯下謀殺、強姦、違反自然性行為和向國家元首宣戰罪行的囚犯。

假釋制度主要目的是讓囚犯提早適應社會環境和獄外生活,同時能夠尋找工作,以便囚犯在日后真正獲得由自后,能融入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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