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所謂資訊自由,就是你知,我知、他也知,然后大家可以傳來傳去,可以在酒吧里談、在咖啡店里談、在廁所小便時和旁邊廁格的人八卦。
一個標榜著資訊自由的社會,其資訊不應該是有條件流通的。若我取得一份資訊,但是我卻受法律限制,不能與他人分享,這有什麼意思?
我懂這資訊,又怎樣?我能告訴枕邊人嗎?能告訴好朋友嗎?能告訴閨蜜嗎?
“我跟你講,你不要跟別人講哦。”這個說法,行得通嗎?
會不會說著說著,有黑衣墨鏡人突然冒出,把我架走,控我一個洩密罪?
好怕、好怕,看來,資訊來到我這里,只能收在我的記憶里、心里,然后卡著,好似把記憶收入抽屜,然后上鎖。
那抽屜只有我能開啟,而抽屜里的資訊只有我能過目,你想要一份,不好意思,請自己去找,我怕黑衣人。
嗯,說好的資訊“自由”,原來只是自由申請,不包括自由分享、傳播。
因此,檳州政府以文件是解密文件為由,不允許申請者把相關文件資料與他人分享,是對“自由”的褻瀆。
這麼看來,這里的解密文件,只能是一個秘密,你知、我知、他知,大家都知道它藏著一個秘密。
某個程度來說,這東西有個秘密這件事,的確不是秘密,同時也確實在人與人之間“自由地”傳播、“自由地”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