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ST註冊商家 最常犯10大失誤
消費稅開跑至今快滿1周年,商家從當初落實新稅制的手忙腳亂,至今相信已對消費稅有一定的了解。不過,YYC咨詢夥伴葉欣向認為,儘管新稅制實施近1年,但還是有不少中小型企業仍搞不清消費稅,以致賬目混亂。
葉欣向今日透過“大馬消費稅:1週年”媒體分享會,點出註冊商家最常犯的10大失誤,好讓業者可多加留意。
失誤1.錯誤披露外匯虧損
根據皇家關稅局,消費稅註冊商家無論是取得外匯損失或收益,兩者在相互抵銷後,得把余額披露在消費稅-03報表裡的C部分第12項格子內。
外匯收益/損失賬戶(Forex Gain/Loss Account)的稅務代碼是ES43。
事實上,無論是外匯損失或收益,都得呈報。如果兩者在相互抵消後獲得正數(positive amount),即取得外匯收益,就直接在該格子內填妥相關金額。反之,如果相互抵消後獲得負數(negative amount),即取得外匯虧損,只需填寫“零”,而非如之前般只拿掉負號(-)的做法。
失誤2. 胡亂申索公司車進項稅
一些商家不了解何謂“維修保養費”,以為所有和轎車有關的費用,都不能索回進項稅。事實上,商家可以索回4類有關汽車開銷的進項稅。
根據2014年消費稅條例第36(b)條規,註冊商家可索回以下4類有關汽車開銷的進項稅:
i. 保險保費;
ii. 汽油或天然氣或柴油開銷;
iii. 油電混合車(Hybrid Car)的電箱;
iv. 泊車服務費。
個案來說,公司供董事使用的汽車,確實是商業用途,但若存在私人因素,如該汽車行駛返董事的家,該汽車的維修保養費進項稅,屬於凍結進項稅,是不可索回的。如果胡亂申索公司車進項稅,很可能會被罰款。
失誤3. 陷呆賬減免誤區
商家在供應日期算起的6個月後,若尚未收到客戶全部或部分付款,且曾努力追債仍收不回錢時,關稅局允許商家申索呆賬減免。
但在這建議商家向欠款的客戶發出律師信,以證明嘗試努力追債仍收不回錢。
另一個常犯錯誤,是商家沒在指定期限屆滿的30天內,通知關稅局要延期索回呆賬減免。
如果要延後索回,就必須在6個月期限屆滿的30天內,致函通知關稅局總監,要求延長申索呆賬減免的時間。
當然,消費稅註冊商家要清楚明白,無論是申索進項稅,或呆賬減免,前提是對方(供應商或客戶)也是消費稅註冊商家,否則不能索回呆賬減免。
失誤4. 稅務發票規格不符
註冊商家根據所獲不符規格的稅務發票,胡亂申索進項稅。
根據關稅局,去年10月起,所有五金店、餐館、迷你市場、書店、藥店及娛樂場所,這6個行業的商家必須採用銷售點轉賬作業系統(POS)或收銀機發出稅務發票,不能再手寫開出預印發票。
換句話說,註冊商家若獲得這6個行業發出的手寫發票,是無法申索進項稅,加重公司成本。
失誤5. 沒在期限內發稅務發票
在正常(客戶沒有預付)的情況下,根據“21天條規”,註冊商家必須在出貨的21天內發出稅務發票。
不過,註冊商家如果已收到客戶的款項(不管是收到部分還是全額付款),就必須在30天內,向買家發出稅務發票,不能用“21天條規”。
失誤6. 出口物品文件不足
任何從我國出口的貨品與服務都是零稅率,消費稅是0%,商家在外銷、出口物品時,常忽略沒有通過正式的海關程序。
商家在外銷時,一定要有充足文件證明那是零稅率出口銷售,或證明有關物品已出口。這些有效文件,包括出口申報表格即K2表格、銷售發票、提貨單及托運單等。
同時,也得確保有關出口通關表格是在商家自己名下。
失誤7. 營業額達標才註冊
關稅局強制年營業額達50萬令吉的公司,需要註冊消費稅。
不過,針對年營業額尚未達50萬令吉的公司,也別鬆懈下來,以為等營業額達標了才註冊也不遲。
商家是有責任每月密切留意銷售表現,比方說,公司年初至今營業額為40萬令吉,但估計將在下個月獲得15萬令吉的營業額貢獻。換句話說,年營業額已達55萬令吉超過註冊門檻,需註冊為消費稅商家。
失誤8.未記錄禮物價值
許多公司在贈送累積價值超過500令吉的禮品或禮籃給客戶或員工時,往往忽略呈報銷項稅。
在消費稅的禮物規則(Gift Rule)下,企業必須有客戶或員工的贈品記錄,保存相關紀錄。
若1年內,同一人的贈品價值超過500令吉,就須呈報和支付這筆銷項稅。
除非有關公司贈送的禮物,是向沒有註冊消費稅的商家購買,或有關贈品是免費取得或已遭凍結進項稅,那就不必受限於禮物規則。
失誤9.售資產沒報稅
很多公司以為在脫售非核心業務的固定資產時,因虧損賣出及進賬額太小等因素,認為不必計算銷項稅。其實,並不然。
關稅局規定,註冊公司在脫售屬於標準稅率的資產或物品時,不管盈虧,都得呈報銷項稅。
如果是賣掉凍結進項稅的物品如公司車,就不必呈報銷項稅。
失誤10.分不清墊付與退款
如果搞不清楚墊付(Disbursement)和償付(Reimbursement)的差別,就會報錯稅。
當消費稅註冊公司向另一方或關係公司收回費用時,常犯的錯誤,就是以為不必開稅務發票和計算銷項稅。
實際上,這些收回的費用可分為墊付和償付這2大類,是否征稅,得胥視多個條件。
墊付就是代他人(如客戶)付費,有關發票是開在客戶名下、付款也是由客戶授權,這種收回的費用,不屬於供應,不必徵收消費稅。
不過,若公司受客戶委託進行一項任務,公司自己負責支付涉及的費用,有關發票也開在公司名下,最後公司再開一張發票,向客戶索取各項相關費用(即償付),就是種委託服務,屬於可征稅供應,必須徵收消費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