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城事頭條】縣市議會准用電擊槍‧恐電擊槍被濫用 冀設指南嚴厲管制 | 中國報 China Press

【大城事頭條】縣市議會准用電擊槍‧恐電擊槍被濫用 冀設指南嚴厲管制

民眾皆反對地方政府的執法人員佩戴電擊槍執法。
民眾皆反對地方政府的執法人員佩戴電擊槍執法。

報導:劉佩明、林霆鋒
攝影:李玉珍
(八打靈再也3日訊)雪州縣市議員雖認為電擊槍可以對執法人員發揮一定的保障作用,不過難免擔心電擊槍被濫用,所以必須有嚴謹的標準作業程序把關。



不過,民眾對地方政府的執法人員佩戴電擊槍執法持有相反的看法,擔心被電擊的人因本身有病痛而被電死,到時責任該歸咎於何方。

行政議員歐陽捍華在上週四在雪州議會上指出,八打靈再也市政廳、瓜雪縣議會、沙白縣議會及烏雪縣議會的執法人員,獲得警方批准可在執法時,佩戴電擊槍以保護自身安全。

《中國報》記者抽樣電訪4個縣市議員,他們提及,一般上,執法人員都曾經面對言語上的威脅,不至於發生真正的衝突,除了烏雪,數年前曾經發生非法小販撞向執法人員事件。



規定使用範圍

受訪的縣市議員對使用電擊槍有助于保護執法人員,不過必須嚴厲管制,才能避免被濫用。

“州政府必須有統一指南,規定電擊槍的使用範圍。”

記者亦走訪由八打靈再也市政廳所管轄的SS2商業區一帶,民眾不贊同地方政府的執法人員佩戴電擊槍執法,並批評這是個暴力行為。

民眾認為,執法人員應該要增派人手執行任務,而不是在自身安全受威脅時使用武器。

可選擇用胡椒噴霧

民眾建議,執法人員可選擇攜帶胡椒噴霧,比電擊槍更合理。

他們也說,若到色情場所、非法賭博場等地方執法時,違例者可能持有武器來做反擊,所以用電擊槍來自保是沒問題。

“但對于小販或普通犯法的民眾,使用電擊槍不合理。”

他們指出,大家都有人權,若被電擊的人是有病痛的,但被電死或電暈的話,這責任該由誰來承擔。

歐陽捍華:安全理由要求
8地方政府未獲批

掌管雪州地方政府、非法工廠漂白事務和新村發展的行政議員歐陽捍華指出,雪州12個地方政府皆向警方申請佩戴電擊槍的要求,惟尚有8個地方政府未獲警方批准。

他在州議會為雪州蘇丹殿下禦詞進行總結的時候指出,目前,只有4個地方政府,即靈市政廳、瓜雪縣議會、沙白縣議會及烏雪縣議會,獲得警方批准佩戴電擊槍。

他接受《中國報》電訪時指出,地方政府執法人員在執行取締工作的時候,曾面對言語上的威脅,故州政府才向警方提出佩戴電擊槍的要求。

“執法人員的威脅包括被對方包圍、被交通工具包圍、言語上的威脅,佩戴電擊槍能讓執法人員獲得保障。”

詢及4個地方政府何時可以開始使用電擊槍,他說,必須等得另外8個地方政府獲得警方批准,才會同步使用電擊槍。

他直言,佩戴電擊槍必須獲得警方批准和過濾,當全部地方政府獲得批准,就會擬定使用電擊槍的指南。

“州政府已撥出27萬令吉,為12個地方政府添購電擊槍,每個地方政府獲得2支。”

被電死誰負責
◆符堡華(60歲,退休人士)

地方政府的執法人員是不可以用電擊槍的,就算是警察也不能。

警察在辦事時也很少動用槍械,所以我不贊同這措施。

若被電擊的人是有病的,被電死或電暈,這責任該由誰來負?

胡椒噴霧更好
◆韋香晴(28歲,面檔小販)

不支持地方政府用電擊槍執法,反而認為用胡椒噴霧可能會更好。

若在執法時,對方是使用武器攻擊,用電擊槍是沒問題的,但若對方沒武器的話,就有點過分。

增派人手自保
◆鄭瑞霓(18歲,海產店店員)

不贊同這舉措,執法人員應該要增派人手來保護自身安全,而不是利用武器。

聽說有些國家的地方政府也有用電擊槍來執法,但我非常反對。

最好是先溝通
◆涂詩敏(18歲,學生)

看情況而定,若是對犯法的小販或民眾利用電擊槍就不合理,對非法賭博場、淫窟就可以。

因為這些場合的人可能持有刀或槍,所以地方政府的執法人員可用電擊槍自保。

但我認為最好是先溝通。

警方才有權用
◆黎先生(59歲,報章銷售員)

不同意這項措施,因為我認為只有警方才有權使用電擊槍。

同時執法時,若被電擊的人是有病痛,可能會因此而被電死,而這責任該歸咎於誰?

執法人員應要用其他方式來自衛,使用電擊槍就太過分了。

屬於暴力行為
◆潘江順(36歲,豆漿小販)

不贊成地方政府執法人員佩戴電擊槍,因為這是屬于一種暴力行為。

若是在取締行動時,執法人員的自身安全受威脅,他們應該要增派人手來執行任務,而不是使用武器。

同時,執法人員在捉到嫌疑犯時使用電擊槍,若那名嫌疑犯並沒有犯罪,會很無辜。

指定行動才佩戴
★八打靈再也市議員李學森

執法人員面對言語上的威脅,尤其執行取締非法佔用政府地的工作時,比較有挑戰性,對方也比較‘流氓’,需要警方配合進行。

雖然執法人員沒有身體上的攻擊,但是面對言語上的威脅,若能佩戴電擊槍,相信會比較安全。

執法組可在指定的行動才佩戴,我不會擔心存有濫用的情況,相信會擬定嚴謹的標準作業程序才會允許執法人員使用。

擬標準作業程序
★沙白縣議員鄭依薇

目前沒有接獲執法人員在進行工作時面對具體上的威脅,若能佩戴電擊槍相信發揮到保護的作用,不過也得視乎執法人員會不會濫用。

必須擬定標準作業程序管制電擊槍的使用,嚴厲的管制才能避免濫用。

比較低危險性的行動,比如對付非法小販,就沒有必要佩戴電擊槍,而取締非法娛樂場所或非法賭博才佩戴。

保障執法員安全
★烏雪縣議員王添福

幾年前,執法組在取締非法小販的時候曾面對攻擊,當時外勞小販反抗,開車撞向執法人員,2名執法人員在這起事件中受傷。

其他執法人員在執行工作的時候,也曾面對口頭的威脅,電擊槍也能發揮保障執法人員安全,但是不排除被濫用。

至于佩戴電擊槍,我認為比較高危險性的行動,才需要佩戴,而佩戴者則是資深者或高階級的執法人員會比較妥當。

取締行動可使用
★瓜雪縣議員陳乙銘

執法組取締非法工作的時候沒有面對什么威脅,不過會有一些干擾,故執法人員還是會擔心,取締的時候會小心處理。

一般上,縣議會執法組會與警方、移民廳展開取締行動,警方有配槍,也能保護執法人員的安全。

我不反對執法人員使用電擊槍,不過會擔心電擊槍被濫用,希望能有嚴謹的標準作業程序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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