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勝權:26億獻金案不獲起訴 反貪會可重新檢視
(吉隆坡5日訊)首相署部長拿督劉勝權指出,總檢察署有最終權力去決定26億令吉政治獻金調查案件,是否提出起訴行動,而反貪污委員會可就該案件自行重新檢討。
他說,倘若總檢察署與決定與反貪會提呈建議有出入,那麼反貪委會可重新檢視,這也是反貪會的慣例作業。
他昨日以書面答覆公正黨武吉卡迪區國會議員三蘇依斯干達的提問,即要求首相闡明反貪會特別行動組主任拿督峇赫里,是否有權針對總檢察署就26億令吉政治獻金,及SRC國際有限公司案所做的決定提出上訴時,這麼指出。
劉勝權說,反貪會可針對行動評估小組(PPO)提呈給總檢察署決定不起訴的結果,進行詳細檢討,唯根據聯邦憲法,總檢察署有最終的決定權。
根據報導,反貪會特別行動組主任峇里,早前指該會將針對總檢察長就納吉收取26億令吉捐款及批准SRC國際有限公司于2011年為政府貸款40億令吉作擔保事宜所作出的決定,可能提出上訴。
PPO是政府成立的獨立機構,以依據2009年反貪會法令監督該會運作;反貪會把有關決定提交給PPO后,PPO和一個受委的特別小組將評估和考量有關決定;PPO的其中一個職權範圍,就是就主控官決定不提控的案件,提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