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主控官不認收賄 獲准保外8日過堂
(怡保5日訊)交警主控官今日被控收取700令吉與500令吉賄金,作為不提控男子魯莽駕駛的條件時,否認有罪,獲准以6000令吉保外候審,案訂4月8日過堂。
被告安林警長(54歲),為怡保交警內部安全及公共秩序組主控官,總共面對2項控狀。
首控狀指被告于2013年11月13日下午1時30分,在怡保迪沙打捫公寓泊車場,向阿米哈金(54歲)收取500令吉,作為不提控對方的條件,觸犯2009年反貪污法令第16(a)(B)條文,可在24條文被判。
阿米哈金因抵觸刑事法典第279條文(魯莽駕駛),一旦罪成,可監禁半年或罰款不超過2000令吉,或兩者兼施。
可監禁半年或罰款
次控狀指被告于2013年11月14日晚上10時15分,在怡保打捫路1間餐館,再次向抵觸魯莽駕駛罪名的阿米哈金(54歲),收取700令吉,以協助后者避免被控上法庭。此行為觸犯2009年反貪污法令第17(a)條文,可在第24條文被判刑。
這兩項控狀任何一項一旦罪成,被告可判不超過20年監禁,及罰款不少過賄金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被告聆聽控狀內容后,在庭上不認罪。
反貪會主控官努魯華希達副檢察司,向法官英達妮魯建議,讓被告以每項控狀7000令吉,保外候審。
被告的代表律師莫哈敏阿里斯指被告是家中主要經濟支柱,必須照顧家庭老少,法官批准各控狀以3000令吉保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