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迪卡:发生在国会范围 警方捉人应先知会
(吉隆坡7日讯)国会下议院议长丹斯里班迪卡指出,警方确实有权力扣查班丹区国会议员拉菲兹,但既然事情发生在国会范围内,警方展开逮捕行动前,就理应事先知会他。
班迪卡今日在国会向众国会议员发出指示声明时透露,他理解警方是在1972年官方机密法令第18条文下逮捕拉菲兹,但议长有权管理议会内所有事物,包括确保国会议员在国会范围内的安全,而警方做法已违背了宪法及1952年国会(特权和权力)法令赋予国会的特权。
“虽然这些特权不是绝对权力,但1972年官方机密法令也是由国会修改通过的。”
他说,没有任何国会议员能够凌驾法律之上,犯法了也需受到对付,唯警方在逮捕前应知会他,以便他能通知议会相关情况。
“国会议会常规第1(e)条款阐明,警方必须确保国会议员在出席议会期间的安全。”
班迪卡稍后在国会走廊受询时补充,没有法律阐明人民代议士有罪不能被逮捕,只是根据国会议会常规,人民代议士若被警方逮捕必须先知会议长。
“但是议会常规只是实践,并不是法律。”
询及警察总长是否要尊重议会常规时,他说,由警方决定。
他解释,议会常规是在议会内引用,例如指示议员遵守辩论时间,他们就必须遵守。
不尊重国会
◆诚信党莎阿南区国会议员卡立沙末
警察总长做法等同不尊重国会。
希盟呈备忘录
◆公正党双溪大年国会议员拿督佐哈里
希望联盟及伊斯兰党国会议员周四早从国会游行至武吉阿曼警察总部提呈备忘录给警察总长丹斯里卡立,要求后者释放拉菲兹。
卡立有必要认可国会的地位,即国会议员是民选代表,警方采取行动前有必要获得议长的首肯。
警方的行动也违反了副首相兼内政部长拿督斯里阿末扎希于3月8日提呈国会的一项议案内容,即议会要求警察总长确保国会议员往返议会时畅通无阻、议会厅及附近建筑没有骚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