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7日訊)國會下議院議長丹斯里班迪卡指出,警方確實有權力扣查班丹區國會議員拉菲茲,但既然事情發生在國會範圍內,警方展開逮捕行動前,就理應事先知會他。
班迪卡今日在國會向眾國會議員發出指示聲明時透露,他理解警方是在1972年官方機密法令第18條文下逮捕拉菲茲,但議長有權管理議會內所有事物,包括確保國會議員在國會範圍內的安全,而警方做法已違背了憲法及1952年國會(特權和權力)法令賦予國會的特權。
“雖然這些特權不是絕對權力,但1972年官方機密法令也是由國會修改通過的。”
他說,沒有任何國會議員能夠凌駕法律之上,犯法了也需受到對付,唯警方在逮捕前應知會他,以便他能通知議會相關情況。
“國會議會常規第1(e)條款闡明,警方必須確保國會議員在出席議會期間的安全。”
班迪卡稍后在國會走廊受詢時補充,沒有法律闡明人民代議士有罪不能被逮捕,只是根據國會議會常規,人民代議士若被警方逮捕必須先知會議長。
“但是議會常規只是實踐,並不是法律。”
詢及警察總長是否要尊重議會常規時,他說,由警方決定。
他解釋,議會常規是在議會內引用,例如指示議員遵守辯論時間,他們就必須遵守。
不尊重國會
◆誠信黨莎阿南區國會議員卡立沙末
警察總長做法等同不尊重國會。
希盟呈備忘錄
◆公正黨雙溪大年國會議員拿督佐哈里
希望聯盟及伊斯蘭黨國會議員週四早從國會遊行至武吉阿曼警察總部提呈備忘錄給警察總長丹斯里卡立,要求后者釋放拉菲茲。
卡立有必要認可國會的地位,即國會議員是民選代表,警方採取行動前有必要獲得議長的首肯。
警方的行動也違反了副首相兼內政部長拿督斯里阿末扎希于3月8日提呈國會的一項議案內容,即議會要求警察總長確保國會議員往返議會時暢通無阻、議會廳及附近建築沒有騷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