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機密法令下被控 拉菲茲不認罪
(本報孫羽璇攝)
本週二下午遭逮捕的爆料王,公正黨班丹區國會議員拉菲茲,今早分別在吉隆坡地庭及推事庭,被控2項抵觸官方機密法令及1項誹謗罪名。
但他不認罪,獲准以4000令吉與2名擔保人,保外候審。
拉菲茲今早旋風式的抵達法庭,他的支持者瘋狂護衛。
由於拉菲茲的的官方機密法令及刑事罪是分開提控,但支持者及律師疑似“收錯風”,一度在法庭迷路;而當事人也必須在吉隆坡大使路法庭,“趕場”面控!
第一項控狀指他在2016年3月24日下午3時,在國會大廈走廊,在沒有獲得合法允准下,公開一馬發展公司稽查報告第98頁,抵觸1972年官方機密法令第8(1)(c)(iii)條文。罪成可判監不少過一年,或不超過7年。
第二項控狀則指他在同一時間和地點,在可能洩漏官方機密的情況下,在記者會上公開有關內容,抵觸1972官方機密法令第8(1)(c)(iv)條文,罪成可判監不少過1年,或不超過7年。
第三項控狀則指拉菲茲在2016年2月18日上午9時,透過網址www.rafiziramli.com,蓄意破壞朝聖基金局的名譽,因而抵觸刑事法典第500條文的刑事誹謗。
罪成可判監2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罪成將喪失議員資格
換言之,無論拉菲茲在哪項條文下罪名成立,他都將面對失去國會議員資格的風險,因為我國法律闡明,若代議士被判監禁1年或者罰款2000令吉以上,就會喪失議員資格。
警方於前天晚上(5日),在拉菲茲準備乘車離開國會時,在國會大門攔截並逮捕他,並援引官方機密法展開調查。
他們在當天晚上馬不停蹄地登門搜索公正黨總部、拉菲茲的服務中心與住家,帶走文件、電腦和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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