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清房價.租戶未搬 依合約內容追討損失

向朋友買下房子,但該房子現今仍有租戶,當時處理買賣房屋的律師是否有責任向賣家取回租戶的抵押金交給買家。

⊙李女士指出,她早前向一名友人購買一間屋子,因為彼此相識,因此沒有經過中間人,只是委託律師處理買賣事宜。

“我已付清全額,隨后發現該屋子仍有外勞租住。”

她補充,目前不清楚租戶的合約狀況,因為租戶更換時,只是找新人頂替繳付租金給友人。

她認為,在這情況下,友人應該將租戶所付的抵押金交給她,當時處理房屋買賣的律師也應協助處理。

她想了解,在上述情況,該名律師是否有責任替她釐清狀況並向前屋主討回抵押金。

★麥嘉強律師

建議事主可再次確認房屋買賣合約,看看裡面是否有註明繳清房價后,原本屋主需將空屋交給買家。

若合約確有這一條款,就等同該賣家毀約,事主可按照合約內註明的條件向賣家要求賠償。

律師只是協助處理文件上的事宜,因此事主需先確認合約內容再採取下一步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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