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政府控告张健仁开先例 政府可入禀诽谤诉讼
(吉隆坡10日讯)随着上诉庭日前在一宗砂州政府起诉行动党砂州联委会主席张健仁的案件中,接受砂州政府上诉,意味着中央政府和州政府,可向任何人入禀诽谤诉讼。
根据“当今大马”,上诉庭三司是于周四,在一宗涉及砂州政府、砂州财政署和张健仁的案件中,以2对1作出这个标杆裁决;即砂州政府和砂州财政署,上诉古晋高庭的裁决。
根据媒体引述报导,张健仁在2013年指控砂州政府的110亿令吉公帑消失在“黑洞”中;砂州政府接着起诉张健仁,但古晋高庭于2014年4月,批准张健仁撤销案件的申请。
政府与个人同样权利
但上诉庭法官阿都拉曼在判词中指出,1956年政府程式法令第3条文,除了允许政府面对诽谤诉讼,也没禁止政府入禀诽谤诉讼。
他说,该条文赋予政府与个人同样权利,通过民事诉讼向另一人索取赔偿,并指这是法定权力,而非普通法权力。
阿都拉曼在28页的判词中说,若法庭允许个人入禀民事诉讼,也等于同样允许政府与个人之间的民事诉讼。
“因此,若任何针对政府言论,意图贬低其公共声誉,或导致政府被憎恨、藐视或嘲弄,将引起诽谤;这同样适用在个人之间的诽谤索偿案。”
他也说,法官并非建议政府不能接受批评,但批评权力必须受到保障,诽谤政府是不可行的。”
他指出,根据1956年政府程式法令第22(1)条文,州政府的民事诉讼,必须由州政府发起。
“若诽谤言论的对象是州政府,任何针对诽谤者的行动,必须以州政府名义作出,而非任何行政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