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0日訊)隨著上訴庭日前在一宗砂州政府起訴行動黨砂州聯委會主席張健仁的案件中,接受砂州政府上訴,意味著中央政府和州政府,可向任何人入稟誹謗訴訟。
根據“當今大馬”,上訴庭三司是于週四,在一宗涉及砂州政府、砂州財政署和張健仁的案件中,以2對1作出這個標杆裁決;即砂州政府和砂州財政署,上訴古晉高庭的裁決。
根據媒體引述報導,張健仁在2013年指控砂州政府的110億令吉公帑消失在“黑洞”中;砂州政府接著起訴張健仁,但古晉高庭于2014年4月,批准張健仁撤銷案件的申請。
政府與個人同樣權利
但上訴庭法官阿都拉曼在判詞中指出,1956年政府程式法令第3條文,除了允許政府面對誹謗訴訟,也沒禁止政府入稟誹謗訴訟。
他說,該條文賦予政府與個人同樣權利,通過民事訴訟向另一人索取賠償,並指這是法定權力,而非普通法權力。
阿都拉曼在28頁的判詞中說,若法庭允許個人入稟民事訴訟,也等于同樣允許政府與個人之間的民事訴訟。
“因此,若任何針對政府言論,意圖貶低其公共聲譽,或導致政府被憎恨、藐視或嘲弄,將引起誹謗;這同樣適用在個人之間的誹謗索償案。”
他也說,法官並非建議政府不能接受批評,但批評權力必須受到保障,誹謗政府是不可行的。”
他指出,根據1956年政府程式法令第22(1)條文,州政府的民事訴訟,必須由州政府發起。
“若誹謗言論的對象是州政府,任何針對誹謗者的行動,必須以州政府名義作出,而非任何行政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