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辯稱將手機放桌面 推事指證詞不符程序拒接納 | 中國報 China Press

被告辯稱將手機放桌面 推事指證詞不符程序拒接納

(吉隆坡12日訊)劉蝶廣場手機偷竊案被告沙魯安努亞今日出庭自辯時透露,去年7月11日案發當天,是銷售員強迫他買手機,因此他將手機放在桌上,以便能快速離去;唯推事認為此證詞未在之前審訊提及,以不符合法律程序為由拒絕接納。



被告是在主控官瑪麗妮副檢察司問及為何不把手機交還給銷售員時,如是指出。

此外,被告也說,他在事發當天凌晨4時許曾遭打槍,損失iPhone 5S(2014年以二手價1000令吉購得)、230令吉現金及重要證件包括銀行卡。

他當天是與1名友人凱魯阿茲敏逛開齋市集,在東姑阿都拉曼路的便利商店附近,遭乘騎5輛摩哆匪徒打槍,其中2名匪徒手持巴冷刀。



“我較后回家補眠,下午2時和友人一同前往警局報案,后來我們去時代廣場,詢問遺失手機下落。”

不打算購買

被告也說,當時適逢開齋節,時代廣場內的電訊公司和手機店提早打烊,他和友人選擇前往劉蝶廣場。

“因手機被搶,我獨自一人去看手機,朋友則自行購物,但我不打算買手機。”

被告坐在證人欄說,因與友人約定會面時間已過,他直接把手機放在桌上,快速走向手扶梯方向,豈知突然遭1名華裔男子推倒,並遭6名華裔男子毆打,但他沒還手。

“我不解被毆打原因,也沒聽見有人大喊小偷,因此隨后連同5名保安人員及6名男子,一同前往該廣場保安室,我較后就被送往金馬警區,協助調查。”

瑪麗妮質疑被告,為何被告身上僅有1令吉60仙現金,卻和銷售員就手機售價討價還價,尤其當時被告手上還拿著手機。

被告辯解,雖然身上現金不多,但銀行戶頭尚有存款,因此前往手機店,欲詢問手機價錢。

此案推事為諾阿米娜。

涉嫌偷手機

沙魯安努亞于2015年7月14日被帶到吉隆坡推事庭面控,他被指于同年7月11日下午4時47分,在武吉免登劉蝶廣場底樓的Techasia Boutique手機售賣店,偷走價值800令吉的黑色聯想S860手機。

被告因此牴觸刑事法典第380條文(建築物內偷竊),一旦罪成,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及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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