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付离婚费向警长索贿 反贪官也贪了
摄影:张智玟
(莎阿南12日讯)疑因急需办理离婚手续费,反贪污委员会一名华裔助理查案官向警长索贿2万令吉,今日被控上庭时只承认欺骗罪的交替控状,遭法庭判处监禁3个月及罚款3000令吉。
若被告无法缴交罚款,则以监禁3个月替代,刑期由4月7日逮捕日算起。
被告蔡文明(译音,35岁,警阶为监察官)被控于4月7日中午12时55分,在雪州万宜消拯局外,在一辆车牌为PKK3677的普腾奔舒娜轿车内,以其公务员身分,向受害者莫哈末法扎(警长,36岁)索取2万令吉现金,作为反贪会停止对受害者采取进一步行动,并关闭对被告的调查档案,事实上有关调查并不存在。
被告因而牴触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17(a)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24条文下判刑;一旦罪成,将面临监禁不超过20年,及罚款不少过贿金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虽然如此,被告不承认以上罪状;他只承认在交替控状下,于4月7日中午12时55分,在万宜消拯局外,于车牌为PKK3677的普腾奔舒娜轿车内,以其公务员身分,欺骗受害者莫哈末法扎交出2万令吉现金,作为反贪会不调查后者的回酬。
最高监禁5年或罚款
被告因此牴触刑事法典第415条文,并可在第417条文下被定罪;一旦罪成,将面临最高监禁5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被告求情时称自己周转不灵,希望法庭降低罚款。
承审法官安然问被告婚姻状态,被告指目前正着手离婚,需要一笔费用;被告也回答指已在反贪会工作8年,贡献良多。
来自反贪会的主控官海卡副检察司基于被告属反贪会官员,此案关乎公众利益,提议法官判处严厉刑罚。
被告车内收贿金
案情指受害者于4月6日接获被告来电,指反贪会对受害者开档调查。当晚10时,他俩于史里肯邦安麦当劳快餐厅会面,被告于当时向受害者索取2万令吉,作为关闭调查档案的费用。
4月7日,被告将缴交贿金地点定于上述案发地点与轿车内,受害者将装有2万令吉现款的白信封交给被告,而后者收下该笔现金后,置放于司机座后。
受害者过后离开轿车,而被告稍后也被布城反贪会官员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