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付離婚費向警長索賄 反貪官也貪了

■被告(中)被2名警員帶離法庭。

攝影:張智玟

(莎阿南12日訊)疑因急需辦理離婚手續費,反貪污委員會一名華裔助理查案官向警長索賄2萬令吉,今日被控上庭時只承認欺騙罪的交替控狀,遭法庭判處監禁3個月及罰款3000令吉。

若被告無法繳交罰款,則以監禁3個月替代,刑期由4月7日逮捕日算起。

被告蔡文明(譯音,35歲,警階為監察官)被控于4月7日中午12時55分,在雪州萬宜消拯局外,在一輛車牌為PKK3677的普騰奔舒娜轎車內,以其公務員身分,向受害者莫哈末法扎(警長,36歲)索取2萬令吉現金,作為反貪會停止對受害者採取進一步行動,並關閉對被告的調查檔案,事實上有關調查並不存在。

被告因而牴觸2009年反貪會法令第17(a)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第24條文下判刑;一旦罪成,將面臨監禁不超過20年,及罰款不少過賄金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雖然如此,被告不承認以上罪狀;他只承認在交替控狀下,于4月7日中午12時55分,在萬宜消拯局外,于車牌為PKK3677的普騰奔舒娜轎車內,以其公務員身分,欺騙受害者莫哈末法扎交出2萬令吉現金,作為反貪會不調查后者的回酬。

最高監禁5年或罰款

被告因此牴觸刑事法典第415條文,并可在第417條文下被定罪;一旦罪成,將面臨最高監禁5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被告求情時稱自己週轉不靈,希望法庭降低罰款。

承審法官安然問被告婚姻狀態,被告指目前正著手離婚,需要一筆費用;被告也回答指已在反貪會工作8年,貢獻良多。

來自反貪會的主控官海卡副檢察司基于被告屬反貪會官員,此案關乎公眾利益,提議法官判處嚴厲刑罰。

被告車內收賄金

案情指受害者于4月6日接獲被告來電,指反貪會對受害者開檔調查。當晚10時,他倆于史里肯邦安麥當勞快餐廳會面,被告于當時向受害者索取2萬令吉,作為關閉調查檔案的費用。

4月7日,被告將繳交賄金地點定于上述案發地點與轎車內,受害者將裝有2萬令吉現款的白信封交給被告,而后者收下該筆現金后,置放于司機座后。

受害者過后離開轎車,而被告稍后也被布城反貪會官員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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