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辩称将手机放桌面 推事指证词不符程序拒接纳 | 中国报 China Press

被告辩称将手机放桌面 推事指证词不符程序拒接纳

(吉隆坡12日讯)刘蝶广场手机偷窃案被告沙鲁安努亚今日出庭自辩时透露,去年7月11日案发当天,是销售员强迫他买手机,因此他将手机放在桌上,以便能快速离去;唯推事认为此证词未在之前审讯提及,以不符合法律程序为由拒绝接纳。



被告是在主控官玛丽妮副检察司问及为何不把手机交还给销售员时,如是指出。

此外,被告也说,他在事发当天凌晨4时许曾遭打枪,损失iPhone 5S(2014年以二手价1000令吉购得)、230令吉现金及重要证件包括银行卡。

他当天是与1名友人凯鲁阿兹敏逛开斋市集,在东姑阿都拉曼路的便利商店附近,遭乘骑5辆摩哆匪徒打枪,其中2名匪徒手持巴冷刀。



“我较后回家补眠,下午2时和友人一同前往警局报案,后来我们去时代广场,询问遗失手机下落。”

不打算购买

被告也说,当时适逢开斋节,时代广场内的电讯公司和手机店提早打烊,他和友人选择前往刘蝶广场。

“因手机被抢,我独自一人去看手机,朋友则自行购物,但我不打算买手机。”

被告坐在证人栏说,因与友人约定会面时间已过,他直接把手机放在桌上,快速走向手扶梯方向,岂知突然遭1名华裔男子推倒,并遭6名华裔男子殴打,但他没还手。

“我不解被殴打原因,也没听见有人大喊小偷,因此随后连同5名保安人员及6名男子,一同前往该广场保安室,我较后就被送往金马警区,协助调查。”

玛丽妮质疑被告,为何被告身上仅有1令吉60仙现金,却和销售员就手机售价讨价还价,尤其当时被告手上还拿着手机。

被告辩解,虽然身上现金不多,但银行户头尚有存款,因此前往手机店,欲询问手机价钱。

此案推事为诺阿米娜。

涉嫌偷手机

沙鲁安努亚于2015年7月14日被带到吉隆坡推事庭面控,他被指于同年7月11日下午4时47分,在武吉免登刘蝶广场底楼的Techasia Boutique手机售卖店,偷走价值800令吉的黑色联想S860手机。

被告因此牴触刑事法典第380条文(建筑物内偷窃),一旦罪成,最高刑罚是监禁10年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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