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明炎律師:宗教同化之虞(二)世俗體制與宗教信仰自由
我國最高法律,即聯邦憲法(“憲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是一項從國家獨立至今行使多達59年之久的多元國民之權利自由。憲法第4(1)條文作廢任何違反憲法條文的法律。
憲法第1章之“聯邦州屬、宗教與法律”標題下的第3(1)條文,設定伊斯蘭為我國官方宗教,也于同一條文明文保障其他宗教信仰的奉行。同時設定官方宗教又肯定其他宗教信仰的自由,彰顯我國多元宗教平等地位。
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意願,再次于憲法第2章之“基本人權自由”標題下的第11(1)條文受到肯定。然而,憲法第11(4)條文對宗教自由權利設限,即擁有馬來統治者的州屬的州級法律,以及附屬聯邦直轄區的吉隆坡、納閩和布城的聯邦級法律,可以設限控制與防止任何對穆斯林傳播和發揚其他宗教信仰的行為或企圖。
國家體制,是否世俗國,伊斯蘭國或是伊斯蘭神權國,在政客刻意炒作下,一直成為多元國民的惡性爭議。
依據歷史,REID CONSTITUTION COMMISSION REPORT 1957 (“REID”)便是憲法根基的歷史鑒證。
REID白皮書有記載,“聯盟(Alliance,即國陣前身)的備忘錄有提到設定伊斯蘭為官方宗教,但此原則不會阻礙非穆斯林奉行不同宗教信仰,也不意味著大馬不是世俗國。
再者,REID白皮書第57段記載,“伊斯蘭被建議納入憲法為大馬聯邦官方宗教,但這不會影響大馬聯邦是世俗國的地位,所有人都有權利奉行本身所選擇的宗教信仰,而此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受制于州級法律的設限,以便控制與防止任何人對穆斯林傳播和發揚其他宗教信仰”。
我國不是伊斯蘭國
根據1958年5月1日的國會進程記載(HANDSARD),建國首相東姑阿都拉曼于立法議會內(LEGISLATIVE COUNCIL)發言說道,“我必須清楚聲明,我國不是伊斯蘭國,我們只是認同伊斯蘭是官方宗教”。
于1962年,已故最高法院院長敦莫哈末蘇菲安在其文章中,即”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SLAM AND THE STATE IN MALAYSIA”, 認同伊斯蘭在馬來西亞主要用于儀式和慶典事項,例如官方祈禱儀式是依據伊斯蘭形式舉行,包括國家元首登基典禮、國慶日慶典以及其他相似的官方典禮。
于1980年,已故大法官丹斯里哈欣依歐沙尼的著作,即“OUR CONSTITUTION”,亦作出同樣評語,即于憲法第3(1)條文中的伊斯蘭為官方宗教字眼,是沒有法律效應的,其意可能是要設定聯邦慶典必須依據伊斯蘭儀式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