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罪只适于男被告 法官判被告无罪
男人婆娶2妻诱骗女生案
(新加坡13日讯)“男人婆”乔装帅哥搭上13岁邻居女生,两年内21次用假阳具与女生胡搞,结果在性侵罪下被控,但法官认为此罪只适于男被告,史无前例地拒绝并撤销被告的认罪,令被告“欣喜若狂”。
《新明日报》报导,此事发生在2012年2月至2013年12月间,地点是东北部的组屋单位。
不可泄露女生身分
有男人心、女人身的被告朱妮卡(39岁)原本面对21项控状,包括20项性侵罪,指她用假阳具(dildo)和手指性侵一名未成年女生。另一项控状指被告亲吻同一名女生嘴唇及胸部,触犯儿童与青少年法令。为保护受害女生,媒体不得报道任何可能泄露她身分的资料。
被告原本在去年12月认罪,但案件昨午审理时竟出现大转折。
高级法官简廷照指出,根据被告所面对的性侵条文定义,任何人(A)如果未经同意,用他身体的一部分(除了他的阳具)或任何东西性侵16岁以下者的阴道或肛门,将判罪成。
简廷照法官认为,“A的定义不是女人,因为条文指的是有“阳具”的人;除非违反普通常识和人体学,否则A不能包括女人。
法律用字是A是有阳具的人,而不是可解读为可以是男人,也可以是女人。如果法庭把A解读成包括女人,就已越过解读法律的范围了,等于在重写法律。”
他认为,国会通过这项法令时,用意是只针对男人,法庭因此也不该去作出建议或干预。如果国会的用意是A也应包括女人,最好的做法是交由立法者去草拟,再让立法机构去修改条文,使它更为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