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罪只適於男被告 法官判被告無罪
男人婆娶2妻誘騙女生案
(新加坡13日訊)“男人婆”喬裝帥哥搭上13歲鄰居女生,兩年內21次用假陽具與女生胡搞,結果在性侵罪下被控,但法官認為此罪只適於男被告,史無前例地拒絕並撤銷被告的認罪,令被告“欣喜若狂”。
《新明日報》報導,此事發生在2012年2月至2013年12月間,地點是東北部的組屋單位。
不可洩露女生身分
有男人心、女人身的被告朱妮卡(39歲)原本面對21項控狀,包括20項性侵罪,指她用假陽具(dildo)和手指性侵一名未成年女生。另一項控狀指被告親吻同一名女生嘴唇及胸部,觸犯兒童與青少年法令。為保護受害女生,媒體不得報道任何可能洩露她身分的資料。
被告原本在去年12月認罪,但案件昨午審理時竟出現大轉折。
高級法官簡廷照指出,根據被告所面對的性侵條文定義,任何人(A)如果未經同意,用他身體的一部分(除了他的陽具)或任何東西性侵16歲以下者的陰道或肛門,將判罪成。
簡廷照法官認為,“A的定義不是女人,因為條文指的是有“陽具”的人;除非違反普通常識和人體學,否則A不能包括女人。
法律用字是A是有陽具的人,而不是可解讀為可以是男人,也可以是女人。如果法庭把A解讀成包括女人,就已越過解讀法律的範圍了,等於在重寫法律。”
他認為,國會通過這項法令時,用意是只針對男人,法庭因此也不該去作出建議或干預。如果國會的用意是A也應包括女人,最好的做法是交由立法者去草擬,再讓立法機構去修改條文,使它更為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