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 航空公司營業前須獲 運輸執照 經營證書 643873 643873 2016年4月13日2016年4月13日 (吉隆坡13日訊)民航局官員指出,一家航空公司在營業之前,必須獲得當局發出的航空運輸執照及航空經營證書。 這名官員向“自由今日大馬”指出,航空運輸執照是由大馬航空委員會發出,屆時,當局會對有關航空公司進行經濟狀況評估。 他說,在今年3月大馬航空委員會運作前,航空運輸執照是由交通部的空中交通處發出。 他指出,至於航空經營證書是由民航局所發出,這個證書是鑑定有關航空公司的技術與安全方面的工作。 “我們會檢查有關航空公司機隊的適航性、安全審計、確保文件完整,及檢查和評估營運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