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明炎律师:宗教同化之虞(二)世俗体制与宗教信仰自由 | 中国报 China Press

郑明炎律师:宗教同化之虞(二)世俗体制与宗教信仰自由

我国最高法律,即联邦宪法(“宪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是一项从国家独立至今行使多达59年之久的多元国民之权利自由。宪法第4(1)条文作废任何违反宪法条文的法律。



宪法第1章之“联邦州属、宗教与法律”标题下的第3(1)条文,设定伊斯兰为我国官方宗教,也于同一条文明文保障其他宗教信仰的奉行。同时设定官方宗教又肯定其他宗教信仰的自由,彰显我国多元宗教平等地位。

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意愿,再次于宪法第2章之“基本人权自由”标题下的第11(1)条文受到肯定。然而,宪法第11(4)条文对宗教自由权利设限,即拥有马来统治者的州属的州级法律,以及附属联邦直辖区的吉隆坡、纳闽和布城的联邦级法律,可以设限控制与防止任何对穆斯林传播和发扬其他宗教信仰的行为或企图。

国家体制,是否世俗国,伊斯兰国或是伊斯兰神权国,在政客刻意炒作下,一直成为多元国民的恶性争议。



依据历史,REID CONSTITUTION COMMISSION REPORT 1957 (“REID”)便是宪法根基的历史鉴证。

REID白皮书有记载,“联盟(Alliance,即国阵前身)的备忘录有提到设定伊斯兰为官方宗教,但此原则不会阻碍非穆斯林奉行不同宗教信仰,也不意味着大马不是世俗国。

再者,REID白皮书第57段记载,“伊斯兰被建议纳入宪法为大马联邦官方宗教,但这不会影响大马联邦是世俗国的地位,所有人都有权利奉行本身所选择的宗教信仰,而此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受制于州级法律的设限,以便控制与防止任何人对穆斯林传播和发扬其他宗教信仰”。

我国不是伊斯兰国

根据1958年5月1日的国会进程记载(HANDSARD),建国首相东姑阿都拉曼于立法议会内(LEGISLATIVE COUNCIL)发言说道,“我必须清楚声明,我国不是伊斯兰国,我们只是认同伊斯兰是官方宗教”。

于1962年,已故最高法院院长敦莫哈末苏菲安在其文章中,即”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SLAM AND THE STATE IN MALAYSIA”, 认同伊斯兰在马来西亚主要用于仪式和庆典事项,例如官方祈祷仪式是依据伊斯兰形式举行,包括国家元首登基典礼、国庆日庆典以及其他相似的官方典礼。

于1980年,已故大法官丹斯里哈欣依欧沙尼的著作,即“OUR CONSTITUTION”,亦作出同样评语,即于宪法第3(1)条文中的伊斯兰为官方宗教字眼,是没有法律效应的,其意可能是要设定联邦庆典必须依据伊斯兰仪式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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