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前频被安排出差 没获津贴向劳工部投诉
离职前公司不断安排出差工作,离职后屡次追讨出差津贴不果。
⊙郭小姐指出,按照聘雇合约,任何员工离职前必须给予3个月的通知。
她说,她按照合约规定在离职前3个月递交辞职信,可之后的三个月间,却不断被公司安排出差。
“按照公司规定,员工每次出差可获300令吉的出差津贴,这期间我出差5次,按理说公司需支付我1500令吉的出差津贴。”
惟她说,离职后公司却说按照聘雇合约,已递交辞职信的员工不能享有出差津贴,拒绝给她支付出差津贴。
她想问,公司明知道她已递交辞职信,无法获得出差津贴,却仍不断安排她出差,她可否针对这明显压榨的行为作出投诉,追讨有关的津贴?
★麦嘉强律师
既然聘雇合约上已有明文规定,事主自然是不能向公司索偿。
若事主觉得公司的做法不公平,可到劳工部投诉,让劳工部人员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