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前公司不斷安排出差工作,離職后屢次追討出差津貼不果。
⊙郭小姐指出,按照聘僱合約,任何員工離職前必須給予3個月的通知。
她說,她按照合約規定在離職前3個月遞交辭職信,可之后的三個月間,卻不斷被公司安排出差。
“按照公司規定,員工每次出差可獲300令吉的出差津貼,這期間我出差5次,按理說公司需支付我1500令吉的出差津貼。”
惟她說,離職后公司卻說按照聘僱合約,已遞交辭職信的員工不能享有出差津貼,拒絕給她支付出差津貼。
她想問,公司明知道她已遞交辭職信,無法獲得出差津貼,卻仍不斷安排她出差,她可否針對這明顯壓榨的行為作出投訴,追討有關的津貼?
★麥嘉強律師
既然聘僱合約上已有明文規定,事主自然是不能向公司索償。
若事主覺得公司的做法不公平,可到勞工部投訴,讓勞工部人員進行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