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報導:邱佩勛
(吉隆坡13日訊)你有通過買房產投資並獲利嗎?有的話,今年報稅要小心了……
國人愛投資房產脫離不了關係,有些人甚至成立公司、以公司名義來買賣房產,當中不排除有人因此漏報了房產盈利稅(RPGT)。
內陸稅收局防為了防止納稅人逃稅,今年在BE表格內新增兩個欄目,確認納稅人過去一年若曾脫售房地產控股公司(RPC)股票或房地產時,沒有漏報房產盈利稅。
賺取受薪收入的納稅人今年呈報BE表格時,在填寫個人其他資料時,必須回應是否曾脫售房產公司股票或房產(D6),及是否已申報房產盈利稅(D7)。
5年內脫售得徵稅
稅務專家指出,這是稅收局防範納稅人逃稅的舉措之一,但當局所指的“房地產公司股票”,不是指房產上市公司的股票,而是針對哪些沒有上市的房產控股公司,例如投資房產的私人有限公司。
致同國際會計行大馬區稅務主管盛繡雁回應《中國報》提問說,脫售房地產控股公司股票或房產時必須向稅收局申報,此條例由來已久,只是
很多人不知道必須向稅收局申報。
她說,民眾在脫售房產時,不管是否得繳付房產盈利稅,都必須填妥指定表格向稅收局申報。不過,很多人並不知道有此條例。
“個人如果持有房產,且在持有5年內脫售的話,就得繳付房產盈利稅。”
公司和個人(即大馬公民與永久居民)如果在5年內轉手,必須繳付介于15%至30%的房產盈利稅。個人超過5年才脫售,則不被征稅。但公司在第6年及以后脫售的話,會被征稅5%。
個人(非公民)在首5年脫售房產,一律被征稅30%;第6年及以后征稅5%。
受薪族怎麼填?
沒有涉及房產投資的受薪族,在填寫BE表格時,該怎么填?
納稅人在回應“是否在1976年房產盈利稅法令下,脫售任何房產控股公司股票或房產”時,如果曾作出相關脫售,應輸入“1”(有);若不曾,就輸入“2”(沒有)。
如果納稅人答案是沒有,則不會被問下一道問題。
若曾脫售有關股票或房產,就得回應“這項脫售是否已向稅收局申報”。如果納稅人已申報有關買賣,應輸入“1”(有);若沒有申報,就輸入“2”(沒有)。
到了這里就得注意了,這也是稅收局追查納稅人的管道之一,目標顯然是哪些選擇“沒有申報”的納稅人。
所以,納稅人若已申報有關房產,務必要確保自己是選擇“1”(有)。至于沒涉及房產投資的一般受薪族,更要注意別手快選擇錯誤的回應!
何謂房產控股公司?
根據法令,所謂房產控股公司(real property company),是指以下兩個情況:
(a)截至1988年10月21日,一家控股公司(controlled company,根據1967年所得稅法令下所定義)擁有房產或房產控股公司的股票或兩者,有關房產價值超過有形資產總值(total tangible assets)的75%;或
(b)一家控股公司雖不符合上述(a)情況,但在1988年10月21日之后,收購房產或房產控股公司的股票或兩者,當時其價值(市值或收購價格)超過有形資產總值的75%。
怎樣才算有買賣?
在所得稅法令下,相關房產或房產控股公司股票的處置(dispose),包括“脫售、轉讓、調動、分配、支付或轉讓”。
如何知道自己
對一家公司有沒有控制權?
如果一個人行使,或能夠行使,或有權獲得控制(直接或間接)公司事務,和尤其是在不損害前述一般性的情況下,如果他擁有或有權獲得公司更多股本或投票權;
(b) 如果他擁有或有權獲得:
i. 有關公司已發行股本的大部分;
ii. 作為這部分資本,如果公司的全數收入實際上是分配給各成員,讓他有權獲得所分配的較大部分;或
iii. 如果該贖回股本讓他有權獲得贖回的更大部分清盤資產,可分配予一眾會員;
(c) 如果在清盤情況下,可供會員分配的資產中,他有權獲得更大部分。
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共同符合以上條件,他們應被視為(共同)擁有公司的控制權。
房產盈利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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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脫售 | 個人(大馬公民與永久居民) | 公司 | 個人(非居民) |
3年內 | 30 | 30 | 30 |
第4年 | 20 | 20 | 30 |
第5年 | 15 | 15 | 30 |
第6年及以上 | 0 | 5 | 5 |
註:2014年1月1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