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讓僱員投票 可罰5000

(古晉14日訊)不讓僱員在5月7日砂州選舉中投票的僱主,可被判罰款5000令吉或坐牢一年,而且不得藉此理由扣除僱員的薪金。

選委會今日發文告說,僱主不讓僱員去投票,可牴觸1954年選舉法令第25(3)條文,若被控上法庭,將面對罰款5000令吉,或被判處坐牢一年。

文告說,砂州所有選民可在4月20日上網www.spr.gov.my,查明本身在507投票日的投票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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